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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審判一起拐賣兒童案 2名主犯被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28日 00: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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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福州9月27日電(記者鄭良)27日下午,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一起拐賣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窩藏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地基、吳隨清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其餘11名被告人因犯拐賣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窩藏罪分別被判刑。該案涉及被拐兒童達46名。

  泉州中級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李地基先後糾集被告人吳隨清、吳秋月、謝旦、王麗珠等人分別在泉州安溪縣金谷、蓬萊、白漱、湖上等鄉鎮及永春縣玉鬥鎮、錦鬥鎮、南安市詩山鎮等地農村尋找、聯絡買主,以每名人民幣3萬元至4萬餘元不等的價格販賣被拐男童。

  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李地基負責聯絡上家“貨主”及“貨源”(即被拐帶的男童),並駕車將被中轉拐帶到福建廈門等地的兒童接應到安溪縣等地,與被告人吳隨清、吳秋月、謝旦、吳自強、王麗珠等人介紹的買主講價、交接錢款,所得贓款由被告人李地基統一分配。

  其間,被告人吳隨清、吳秋月、謝旦、吳自強還多次主動尋找買主後,與蔡川民(另案處理)聯絡。蔡川民從四川等地聯絡購買被拐賣兒童並運送到安溪後,由蔡川民出面與吳隨清等人聯絡的買主講價、交接錢款,以每名兒童人民幣3萬元至4萬餘元不等的價格在安溪等地進行販賣,從中牟利。

  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陳蓮花與謝旦、吳自強經事先預謀,由被告人陳蓮花向他人收買被拐男童,交由被告人謝旦、吳自強尋找、聯絡買主;還與被告人陳澤新經合謀並分工,由陳澤新向他人購買兒童並雇人照看,陳蓮花則招集被告人陳瑞英或自行聯絡買主,並直接出面與買主講價、交接錢款,將每名兒童以人民幣3萬元至4萬餘元不等的價格在安溪等地農村進行販賣,從中牟利。非法得利後,被告人陳蓮花分別付給謝旦、吳自強等人“辛苦費”。

  泉州中級法院審理查明,上列各被告人分別結夥或夥同他人,共計販賣兒童46名。其中,被告人李地基共計參與販賣23名,被告人吳隨清參與販賣17名。

  泉州中院認為,被告人李地基、吳隨清犯拐賣兒童罪,其餘11名被告人因犯拐賣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窩藏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