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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官員如因扶貧不力引起群眾上訪將被問責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21日 09: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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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記者/趙楊通訊員/粵紀宣)昨天,省紀委、監察廳和省扶貧辦聯合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廣東省扶貧開發工作問責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了9種應當被問責的情形。其中規定,應接受義務教育的貧困家庭子女因貧困被動輟學,或者導致貧困家庭因貧困沒能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對幫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實行問責。

  關鍵是建立責任制度

  在新聞發佈會上,省紀委副書記梁萬里表示,之所以要實行這種問責,原因在於實施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以來,全省的扶貧工作確實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工作責任不清晰、執行力不強、落實不到位等,甚至存在失職瀆職、違規挪用扶貧資金等。

  他引用省委書記汪洋的一句話指出:“發展山區經濟,省市縣各級都提出了奮鬥目標,也拿出了很多措施,可效果沒有預想的好,原因是很多舉措沒有落到實處,關鍵是沒有建立抓落實的責任制度。”

  省紀委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我省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工作的實施意見》和《廣東省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工作考評辦法》、《廣東省〈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等,起草制定了《暫行辦法》。

  幫扶和被幫扶方均擔責

  《暫行辦法》內容包括問責行為界定、問責原則要求、幫扶和被幫扶方的工作責任、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及適用、問責管理權限及程序要求等。

  《暫行辦法》規定問責對象為負有扶貧開發“雙到”工作任務的幫扶和被幫扶方的黨政機關領導成員。包括: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班子成員,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機關和縣級以上扶貧開發工作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和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産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員。

  問責方式分為5種

  《暫行辦法》規定了9種應當問責情形。在對幫扶、被幫扶方所在地區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主要成員實行問責的情形中除了依據考核成績,還規定了另外兩種情形: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沒有按上級要求實行挂村辦點的;沒有建立扶貧開發“雙到”工作本級財政經費保障機制,以及與本級年度財政收入遞增幅度相適應的扶貧開發“雙到”工作財政保障經費遞增機制,影響了本地“雙到”工作開展的。

  對幫扶、被幫扶方所在地區黨委、政府有關領導或者部門、單位負責人實行問責的分為6種情形,其中規定對未按規定將本地區貧困農戶危房列入改造計劃的;未將本地區符合條件應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貧困農戶列入保障計劃或者雖列入計劃但沒有組織實施的;對幫扶資金管理、使用不當的;對因核實貧困戶方法簡單、應當公示而沒有公示引起群眾上訪的;對沒有積極採取措施幫助貧困家庭解決困難,導致應接受義務教育的貧困家庭子女因貧困被動輟學,或者導致貧困家庭因貧困沒能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問責有關領導。

  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責令公開道歉的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與其他問責方式合併適用。受到扶貧工作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