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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黑老大”劉鐘永被執行死刑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6日 19: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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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重慶9月16日電 (記者 郭虹)記者從重慶市高級法院獲悉,經最高法院核準,重慶市南川區“黑老大”劉鐘永16日在重慶被執行死刑。自8月以來,重慶“打黑風暴”中多位被判死刑的案犯已被依法行刑。 

  重慶南川的劉鐘永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非法採礦罪被當地檢察機關起訴。經過2009年10月的一審和2010年4月的二審,重慶市高級法院認定劉鐘永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萬元人民幣。

  宣判後,重慶市高級法院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準。最高法院復核認為對劉鐘永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最高法院核準了重慶市高級法院的二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並下達了執行死刑的命令。

  在最高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中可知,劉鐘永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指使組織成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其還違法擅自採礦,造成2起重大事故,致3人死亡,並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劉鐘永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又係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其組織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社會治安,社會危害性大;其所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劉鐘永作為組織的首要分子應當對其本人和該組織成員所犯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全部罪責,且其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5年內又犯罪,説明其不思悔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