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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道路上出車禍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被法院駁回

發佈時間:2012年11月08日 02: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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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保安小鄭和業主爭執時,右腳被途經的麵包車軋骨折,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他隨即將業主、麵包車司機以及麵包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討要賠償。因事發小區道路上,保險公司以“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為由拒賠。近日,市一中院終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小鄭各項損失近8萬元。

  保安被軋骨折

  2010年1月17日11時許,家住房山碧桂園小區的陳先生與小區保安小鄭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執。爭執中,恰逢某裝飾公司的黃某駕車經過,不慎將小鄭右腳軋傷。

  隨後小鄭在良鄉醫院住院22天,同年2月8日,良鄉醫院出具的出院診斷證明書載明小鄭的傷情為:右踝關節骨折,右踝關節半脫位,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多發軟組織損傷等。後經中國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鄭為傷殘十級。

  出院後,小鄭多次找幾個當事人討要醫藥費等均遭拒絕,無奈之下,他將業主陳先生、司機黃某、黃某所在的裝飾公司以及麵包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要各項損失共計9.6萬餘元。

  保險公司上訴

  面對起訴,幾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賠償,尤其是保險公司表示,事故發生地點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屬於保險範圍,該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因此次事件發生在小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上,應屬於交通事故。此外,如果小鄭與陳先生不發生爭執,也就不會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二人對這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責任。黃某作為裝飾公司的司機,在其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裝飾公司承擔賠償。又因黃某駕駛的麵包車在永誠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此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限額部分由小鄭、陳先生和裝飾公司根據過錯責任分擔。法院一審判決,永誠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鄭某醫療費、誤工費等79032元,陳先生賠償鄭某醫療費、營養費等8500余元。

  終審維持原判

  判決後,永誠保險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事故是小鄭與陳先生因停車問題發生肢體衝突所致,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範疇,一審法院將案件定性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錯誤的,案件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鄭某與陳先生發生肢體衝突是導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但鄭某右腳是黃某駕駛車輛經過時軋傷的,且黃某駕駛車輛所經過場所是小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疇。因此,雖然交管部門對此次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不能以此推斷本次事件並非交通事故。最終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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