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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擴大人身保護令試點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0日 1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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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李光明 通訊員 孔華 胡明艷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如何保障家庭中弱勢一方免遭家庭暴力,預防屢屢發生的家庭悲劇,在最高法院批准基礎上,安徽法院擴大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俗稱人身保護令)試點範圍,在10市41基層法院試點人身保護令,積極探索社會管理創新、服務民生新路徑。

  高慶芝悲劇,呼喚人身保護令

  2009年1月7日,安徽桐城發生一起性質極為惡劣的由家庭暴力引發的故意傷害案:當天早上,有前科在身的鮑朝年強行將妻子帶回家中,隨後用用螺紋鋼筋棍對妻子高慶芝實施暴力,導致高慶芝小腸貫通傷,膀胱破裂,陰道撕裂,右側眼球破裂,四肢多處骨折。奄奄一息的高慶芝被家人送往合肥治療,好心人見高慶芝受此殘忍虐待撥打了媒體電話,這一駭人的家庭暴力引發的故意傷害案得以公之於眾。社會各界被這起虐妻案深深震撼,在反思高慶芝悲劇之時,更多的人希望有制度保證高慶芝的悲劇不再上演。

  高慶芝的悲劇不是個例。 2011年7月28日,已經離婚的李某回到曾經共同生活的前妻家時,跟前妻發生爭吵將前妻殺害;同年8月14日淩晨時分,患有抑鬱症的周某某在合肥北二環豐大苑小區的家中將妻兒殺害(兩位受害者均未申請人身保護令);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傷害乃至殺人事件屢見不鮮,家庭暴力已成為當今社會久治不愈的痼疾。據安徽省婦聯信訪統計,2009年,全省婚姻家庭類投訴5689件,家庭暴力投訴1042件,佔婚姻家庭類的18.3%。

  從11到41,安徽擴大人身保護令試點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頒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其中提到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這為確立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護令”制度提供了理論指導和政策支持。隨後,針對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簡稱人身保護令)開始在全國部分地區試行。2010年8月 ,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安徽為擴大的試點省份之一。同年9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皖發(2010)320號通知,確定合肥、蕪湖、淮南3個省轄市的11個基層法院具體施行,其中合肥8個基層法院納入其中。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石德和介紹,在此基礎上,安徽擴大了人身保護令試點工作,至今,已經有10個市41個縣開展人身保護令試點工作。與此同時,安徽各級法院專門設立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各地法院設立"保護婦女兒童老人權益合議庭”,涉及這一群體的案件,依法快立、快審、快結。

  法院裁定,公安執行

  合肥是安徽首批開展人身保護令試點工作的法院之一。

  2010年11月23日, “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來臨之際,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全市法院開展“人身保護令”試點工作動員部署會,與該市政法委、公安、婦聯等8家單位聯合發出文件通知,在8個基層法院試點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試點工作。

  該院出臺《合肥市關於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試點工作的暫行規定》,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為緊急保護裁定和長期保護裁定,緊急裁定有效期為15天,長期裁定有效期為3至6個月,確有必要並經批准的,可以延長至12個月。對被申請人作出以下禁止性規定: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子女及特定親屬;禁止被申請人利用騷擾、跟蹤等手段,妨礙申請人或其子女、特定親屬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請人對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監護權或探望權;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所、教育機構、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有必要且具備條件時,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

  除了嚴密規定對被申請人的禁止性規定,8個試點基層法院還成立具有豐富審判經驗和生活閱歷的法官組成專門的家庭暴力案件合議庭。同年12月9日,合肥市廬陽區法院發出了該市第一份人身保護裁定,接到人身保護裁定的李某當場表示“再也不敢了!”這份裁定同時送達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表示,將隨時回訪,如果李某再敢施暴,王女士可以隨時打電話給派出所。如果李某違反保護令規定,可以由派出所採取控制措施,嚴重的可以治安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後經過法官調解,這對夫妻“破鏡重圓”。

  根據規定,人身保護令由法院作出裁定,公安機關執行,這也是確保人身保護令落到實處的重要舉措之一。

  人身保護令:預防大於制裁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俗稱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而採取的一種民事強制措施。這裡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精神、性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蔡學剛告訴記者:從整體效果上看,人身保護令的法律威懾作用大於法律實際效力,預防功能大於制裁功能。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09年11月,試點法院和非試點法院發出的43個保護裁定,只有一例違反規定造成財産損失。施暴人自動履行率為97.7%,居世界各國保護令有效保護率之首(國外保護裁定的違反率約為百分之十幾)。2009年12月,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陳至立對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護令”工作給予充分肯定,指出:人民法院通過發出“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護令””等司法手段防止家庭暴力的做法,對施暴者形成了強大的威懾,有效保護受害婦女和兒童,為全國反家庭暴力工作樹立的一個典型,應當在全國推廣。

熱詞:

  • 人身權利
  • 安徽桐城
  • 法院裁定
  • 保護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