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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政府使用捐來的“豪車”未必違法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0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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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中國青年報曾報道:有網民“曬”出江西省于都縣的政府豪車,並稱其有超標之嫌。政府回應稱,此豪車是因“中德合作扶貧項目工程”捐贈給當地政府的,不算超標。

  那麼,政府究竟能不能使用捐來的豪車呢?

  地方政府接受捐贈是否合法

  地方政府接受捐贈物資而被質疑,近年來並不罕見。

  2006年,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向廣州市環保局捐贈20台環保監察車。

  2007年,銀川企業向政府機關贈送物資,遭拒絕。

  2010年,浙江紹興安昌古鎮的5家企業買快艇送政府……

  每次質疑中,政府接受捐贈是否合法,總是爭論的中心。為此,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了數位學者與律師,他們認為,法律並沒有授權政府機構可以接受捐贈。

  國家檢察官學院刑事法學教授倪澤仁認為,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政府可以隨意接受捐贈。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除少數情況外,只有政府的公共服務機構、大眾服務事業才能接受贈與,比如説救災、扶貧等。

  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訴訟部主任張生貴律師對此表示贊同。他告訴記者,為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我國于1999年出臺了《公共事業捐贈法》,其中明確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他説:“此外,《捐贈法》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這些都不包括政府單位。該法規定,有權接受捐贈的機構限定為特定的主體,即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除此之外,其他組織都無權接受社會捐贈。”

  有人認為,法律雖沒有把政府規定為接受捐贈的機關,但也沒有明確禁止,因此,政府接受捐贈也不“違法”。浙江紹興安昌古鎮接受企業贈與的快艇時,就解釋稱“這個行為應該沒有法律障礙”。

  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周甲德律師對此解釋道:“這種認識其實混淆了概念。對於公民來説,是‘法無禁止即自由'。但對政府部門來説,則恰恰相反,應適用‘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只要法律沒有明確的授權,公權力就不能作為,這是各國法律規定的普遍原則。”

  “政府接受捐贈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在採訪過程中,被訪對象都提到了政府可以接受捐贈的“少數情況”,那麼,何為“少數情況”?

  張生貴律師説,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11條規定: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産進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産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法律明確規定“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那麼,該如何確定政府本身沒有受益?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楊承富律師認為,“政府可以作為捐贈的管理方接受捐贈,它具有接管的職責,並把捐贈轉給需要受贈的地方。如果使用其中一部分到其他非公益項目上,就造成了挪用公款;如果保留在政府內部使用,就會造成貪污。”

  儘管“政府接受捐贈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但許多情況下,捐贈無法完全與政府剝離。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將部分捐贈錢物當作行政成本使用是否合適?

  張生貴律師表示,把一部分捐贈作為行政成本來處理,一般來説是不合適的。“政府單位的辦公成本應根據國家‘三公支出'的規定,由國家財政撥款承擔。”

  甘肅鑫正大律師事務所張偉華律師也稱:“政府在接受捐贈之後,不能使用捐贈款項的任何一部分作為財政經費使用。”

  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各級民政部門在組織救災捐贈工作中,不得從捐贈款中列支費用。經民政部門授權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身組織章程,在捐贈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經費。捐贈人與救災捐贈受贈人另有協議的除外。”

  政府接受捐贈引爭議,癥結不在於是否違法

  律師稱,政府也有支配捐贈錢物的特例。

  “在合乎上述法條的前提下,如果贈與者在協議中明確指出,一部分捐贈可以由政府本身支配,在經過接收方的上級部門批准、審計後,該政府單位可以接受。但政府只能把所接受這一部分款項應用到其他公益事業方面。”張生貴律師説。

  儘管合法的“特例”存在,但在採訪過程中,受訪法律界人士均表示:政府接受捐贈引爭議,問題不在於政府是否違法,而是在於質疑者擔心接受捐贈可能會成為政府接受其他人利益輸送的工具。一些政府接受贈與的事件,更加重了這種懷疑。

  對於法律框架之外的捐贈行為,倪澤仁教授説,一些“有法不依”的個案讓政府的廉潔程度受到質疑。

  他説:“本來我們國家在處理接受饋贈和收受賄賂問題方面的法律已經很完善了:禁止一切利用國家公權力、地位和自己的職權,接受他人或者其他單位的任何饋贈,包括禮品。但現在主要是‘有法不依'的問題。”

  “隨意接受社會捐贈,無論是行政,還是執法,都會使政府的廉潔程度受到質疑。實際上,這種所謂的‘贈與',在我國比較普遍,也有以送禮為名來達到一定目的的情況,極易滋生腐敗。”倪澤仁教授説。

  對於法律框架之內的捐贈行為,張生貴律師認為,捐贈物資使用缺乏社會監督,也讓“暗箱操作”大有市場。

  他稱,除了一些地方政府不主動公開捐贈物資的因素外,“不少捐贈者不熟悉捐贈的法律規定、使用流程、如何開闢使用信息公開的途徑”。

  因此,專家強調政府必須將贈與財物的使用方向、使用細則公開,接受監督。人們在質疑前,也必須增強法律監督意識,讓捐贈更加透明。同時,倪澤仁教授認為,對於那些法律框架之外的接受捐贈情況,國家的廉政教育至關重要,必須大力宣傳和執行。對違規的責任人要予以糾正、嚴肅處理,令政府贏得人們的信任。

熱詞:

  • 豪車
  • 安昌古鎮
  • 政府單位
  • 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