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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簽陰陽合同賣房遭拒 法院判買方支付剩餘房款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0日 0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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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何欣)王先生在出售自家二手房的過程中,為了少繳納稅金,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後,又與買家網簽了一份低價房屋買賣合同,可惜弄巧成拙,對方遲遲未能履約交納房款。王先生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買受人支付剩餘房款。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並判決李先生支付剩餘房款26萬元。

  王先生訴稱,2009年7月,經北京某房地産仲介公司介紹,他與黑龍江人李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出售自己位於昌平區沙河地區民園小區的一套房屋,房款總價54萬元。為了逃避稅收,雙方又在2009年9月在北京市住房與建設委員會的網站上網簽了一份總價款僅為27.5萬元的該房屋的買賣合同,並以此合同登記備案。

  房屋過戶後,王先生收到28萬元的房款,沒想到此後李先生就不再支付任何後續房款。雖然仲介公司曾兩次向李先生發送支付房款的催告函,但李先生一直未予支付。更讓王先生沒想到的是,李先生竟將該套房屋轉賣給他人,其本人則離開北京,音信全無了。

  審理過程中,雖經法院依法傳喚,但李先生並未到庭應訴。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後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於房屋價款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産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法院綜合全案事實和房地産市場實際情況,認定先前簽訂的房屋價款為54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依約履行,故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做出上述判決。

  針對王先生的遭遇,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這種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是違法錯誤的,出現兩套標的一樣的合同會使法院在對真實合同的認定上存在疑難,同時也給對方留下“假合同、真履行”的漏洞,一旦發生糾紛,原房屋所有人權利遭受侵犯,自身也很難獲得法律的救濟,而且還可能涉嫌逃避稅收的監管問題。因此,從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角度來看,消費者還是應該簽訂和履行真實的合同,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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