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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一樁普通房産繼承案為何驚動四級法院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0日 17: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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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亮、實習生邱妍報道:廣州市一樁涉及89平方米房産的普通繼承案,竟然從基層法院一路告到最高院,驚動四級法院。四次判決的結果都一樣,然而,每次卻有不同的理由。雙方當事人從是否有收養關係,到遺囑是否有效,到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哪個優先,展開了歷時八年的爭論。有律師表示,絕大部分案件都是歷經兩審就完結,這起小小繼承案所引起的紛爭實屬從業幾十年所未見。

  獨身老人89平方米房産引紛爭

  香港養女:

  兩處房産應繼承一半産權

  趙某清在廣州越秀區有兩處房産,合計共89平方米。他收養趙某鈞為子,並在1988年到廣東省公證處辦理了“親屬關係證明書”公證,他還寫下另一份報告書,其中寫道:“我今已年老體弱,某鈞同意將我生養死葬,我亦同意某鈞為我的繼承人,將我遺下的一切歸某鈞所有,現我兩個補辦正式手續,為母子關係,請司法部門給予公證(當地居委會在報告書上蓋章認可)。”趙某清晚年一直在廣州與趙某鈞共同生活。1999年3月,趙某清死亡,養子趙某鈞處理了其身後事。1999年9月,後者依法辦理了繼承公證,並領取了上述兩處房屋的房産所有證。

  5年後,事情起了波瀾。2004年5月26日,香港居民黃某珊向越秀區法院起訴,要求繼承上述兩處房産的一半産權,並提供了趙某清生前在香港律師所的一份聲明,證實其被趙某清收養為女兒。

  遺贈扶養協議意願清晰有效

  二審判定:

  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越秀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珊提交的聲明由香港方面的律師所出具,並非我國的專屬部門出具,因此,難以證明黃某珊與趙某清是收養關係。而趙某鈞與趙某清的收養關係有廣東省公證處的公證予以證明,應予採信。故駁回黃某珊上訴。

  黃某珊不服判決,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其與趙某清存在事實收養關係。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趙某清生前寫的報告書,清晰表明了趙某鈞同意為趙某清生養死葬,趙某清將自己的一切財産歸趙某鈞所有,這是趙某清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遺贈協議合法有效。黃某珊自小被趙某清所收養,雙方雖有事實撫養關係,但是由於趙某清生前已立下遺贈扶養協議,依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人優先於法定繼承人,應執行生效的遺贈協議,而不是按法定繼承進行。所以,黃某珊僅以養女身份請求分割一半遺産,不符合繼承法的規定,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維持了最初判決,然而,所持的理由已從一審時“難以證明有收養關係”,轉到“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代書遺囑和手寫報告書互證

  再審又審:

  兩級高院維持同一個結果

  黃某珊依然不服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訴。2009年12月15日,廣東省檢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訴,認為趙某清的報告書雖然具有遺囑的性質,但是,由於趙某清只是在其後面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規定,也不會産生遺囑繼承效力。2010年3月22日,省高院提審本案。

  經再審,廣東省高院認定一個事實,即趙某清有手寫的報告書,且經黃某珊質證後,認為該報告書確是趙某清的字跡。趙某清在報告書中已明確表示其遺産全部由趙某鈞繼承,此後也沒有證據就其遺産分配有過新的其他意思表示。可以認定報告書中涉及遺産分配的內容有效,本案應按遺囑繼承處理。所以,維持二審判決。

  案件到此本應該結束了,可是,黃某珊依然不服,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後者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最高院認為,作為遺囑的兩份報告書,前一份為代書遺囑,後一份為自書遺囑,雖然各在形式上有不完備之處,然而綜合考察其內容一致,相互印證,記載的趙某清處分個人遺産的措辭和意願是清晰明確的,應當認定遺囑內容是趙某清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原判決結果無不當之處,2011年12月12日,最高院裁定駁回黃某珊的申訴。

  至此,一個房産繼承案歷經八年官司、驚動了四級法院後,徹底落下帷幕。一位從業三十多年的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絕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兩審終審制”,走完兩級法院就完了,這起小小的繼承案能驚動四級法院,其所引起的紛爭實屬“從業以來所未見”。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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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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