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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盜竊骨灰盒勒索30萬 敲詐未遂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7日 18: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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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麗水7月27日電(記者 童靜宜 實習生 鬱麗娟 通訊員 吳娟)為謀取不義之財,浙江龍泉三男子竟盜走骨灰盒,並以此敲詐勒索死者家屬30萬。日前,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林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各三千元。

  為謀取錢財,被告人陳某某、林某預謀商量,打算將被害人林某某已故母親墳墓中的骨灰盜走,並敲詐林某某,讓其用錢來換回骨灰。之後陳某某又叫上被告人徐某某一起參與敲詐。

  三被告人將墳墓內骨灰盜走,並將骨灰藏匿于山上泥土中。後三被告人又到福建省購買了幾張未實名登記的手機卡,欲以此進行敲詐勒索。

  三人用新買的手機卡,以短信和打電話的方式多次向林某某勒索30萬元以贖回其母親的骨灰。

  敲詐未果後,2012年3月份,陳某某、徐某某將敲詐金額降為20萬元繼續以上述方式向林某某實施敲詐,後因林某某報警,陳某某等人的敲詐勒索行為最終未得逞。

  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某、徐某某被龍泉市公安局抓獲歸案。2012年4月6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向龍泉市公安局投案。

  三被告人歸案後均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龍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等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陳某某等人的犯罪行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鋻於被告人陳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徐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熱詞:

  • 獲刑
  • 盜竊
  • 男子
  • 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