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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3名國企幹部被控貪污近900萬出庭受審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10: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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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重集團財務部原部長蔡永強、副部長何桂屏和原物資經營部部長曾繼業昨受審

  三被告與廣重息息相關

  今年49歲的蔡永強是廣州廣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廣重集團)總經濟師,案發前曾擔任廣重集團財務部部長。56歲的何桂屏則是廣重集團工會主席,案發前曾擔任廣重集團財務部副部長。而50歲的被告人曾繼業則是廣州市創集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發前曾擔任廣重集團物資經營部部長。三人中,蔡永強擁有黨校研究生學歷,而其餘兩人則都是大專文化。

  幾年前,廣重集團原董事長王勝傑被判刑,幾年後,他的繼任者許揚先等又被調查。昨日,與廣重集團原董事長許揚先案息息相關的三個人——廣重集團財務部原部長蔡永強、副部長何桂屏和原物資經營部部長曾繼業被控貪污罪在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受審。據指控,蔡永強等人貪污的涉案金額為898萬元,但庭審中,他們均否認控罪。

  指控:三人貪污898萬餘元

  昨日,身材瘦削的蔡永強拄著拐杖走上法庭,他因患有肝硬化等疾病已取保候審。而曾繼業也同樣被取保候審。只有何桂屏是被逮捕。

  荔灣區檢察院指控稱,2002年至2004年間,被告人蔡永強任廣重集團財務部部長期間,夥同任廣重集團財務部副部長的被告人何桂屏、任廣重集團物資經營部部長兼廣州市創集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創集公司)副總經理的被告人曾繼業、任廣重集團董事長的同案人許揚先(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之便,採取隱瞞、截留公司投資收益的手段,共同侵吞了廣重集團的投資收益款8981323.90元,用於創集公司進行虛假增資以及購買廣重集團在廣州市番禺華鴻油品有限公司40%的股權,其中被告人蔡永強實際佔有人民幣233244.98元,被告人何桂屏實際佔有人民幣194445.66元,被告人曾繼業實際佔有人民幣155556.53元。

  2005年6月,因紀委對廣重集團原董事長王勝傑進行調查,蔡永強、何桂屏、曾繼業為掩蓋上述犯罪事實,通過編造虛假會計業務的方式將人民幣8981323.90元退回給廣重集團。去年5月25日,被告人蔡永強、何桂屏到荔灣區檢察院投案自首,同年5月30日,曾繼業到荔灣區檢察院投案自首。

  荔灣區檢察院認為,應以貪污罪追究被告人蔡永強、何桂屏、曾繼業的刑事責任。但鋻於三人犯罪後自首,且曾繼業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庭審 三名被告均否認控罪

  庭審中,三名被告人均認為自己不構成貪污罪。蔡永強稱,廣重集團將物資經營部剝離出來,成立了創集公司。根據檢察機關出示的許揚先的證言,創集公司的股東主要是廣重集團的中高層領導、骨幹員工及部分社會人員,廣重集團的領導人基本也是創集公司的領導層,所以創集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也是由廣重集團領導層決定的。許揚先稱,他是廣重集團的董事長,創集公司的經營管理都要按照他的意思來辦。創集公司的財務工作都要經過何桂屏審批,以加強對創集公司的控制和監督。

  蔡永強稱,廣重集團將其擁有的華鴻公司40%的股權出售給創集公司時,由他起草的股權轉讓協議沒有約定付款期限。許揚先的證言對此解釋説,當時創集公司的賬上沒有錢支付950萬元的股權轉讓款,而創集公司又是廣重集團管理層的私人企業,所以他們就沒有在合同裏明確付款期限,想等創集公司賺到了錢再説。而且,這份協議也沒有約定華鴻公司40%股權的凈收益歸屬,本來收益應該是廣重集團的。

  許揚先的證言透露,後來,華鴻公司分了兩部分收益給廣重,第一部分是898萬餘元,第二部分是177萬餘元。但經過許揚先和蔡永強、何桂屏、曾繼業等人決定,將華鴻公司分配的第一部分898萬餘元扣留在創集公司,第二部分177萬餘元則按規定交給廣重集團。許揚先稱,他們之所以將那部分收益扣留在創集公司,是因為創集公司是他們的“私人公司”,他們都“存在私心”。許揚先證言稱,為了將華鴻公司分配給廣重的利潤留在創集公司,他叫蔡永強去找華鴻公司老總陳某商議,讓創集公司代收華鴻公司的利潤,後來蔡永強找華鴻公司和創集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後來這筆898萬餘元被用於創集公司虛假增資。蔡永強、何桂屏、曾繼業等人用這筆錢加上創集公司自有的錢湊夠了950萬元交給廣重集團,用於購買華鴻公司40%的股權。

  2005年,廣重集團前董事長王勝傑被紀委調查,許揚先稱他們擔心截留898萬餘元利潤款的事被發現,於是通過陳某的姐姐找到一個東莞老闆借了890萬元,湊齊898萬餘元,經過財務處理後支付給廣重集團。

  但是對於公訴機關出示的這份許揚先的證言,三名被告人均稱,許揚先所言為虛。蔡永強稱,錢的週轉客觀事實是存在的,但是他並沒有與許揚先等人商議要侵吞這筆錢,他們從未想過要侵吞898萬餘元。(記者林霞虹 通訊員黎鳴)

熱詞:

  • 受審
  • 出庭
  • 被告人
  • 華鴻
  • 國企
  • 幹部
  • 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