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扔石砸車小青年服判 邢丹高速路遇襲身亡案一審宣判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3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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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丹生前照片。記者軒慧攝

  邢丹高速路遇襲身亡案一審宣判 三被告分別獲刑12年、10年和6年

  本報訊 (記者林霞虹、秦仲陽 通訊員裘晶文、李有軍)昨日,廣東省惠州市中院通報了邢丹高速路上遇襲身亡案的判決情況,被告人林良健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黃金泉、蔡志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年。

  惠州中院審理查明,去年4月13日晚10時許,被告人林良健夥同蔡志成、黃金泉在惠東縣稔山鎮竹園村委石頭嶺村林良健家中原商定去廈深鐵路工地偷鐵,林良健在家中拿了一把西瓜刀藏在身上。當三人步行至惠深沿海高速公路圭景河大橋旁邊時,被告人林良健提議在高速公路邊朝過往車輛投擲石頭砸車玩,蔡、黃均表示同意。三人在高速公路下尋得若干混凝土石塊,鑽過公路防護網走到圭景河大橋往深圳方向橋頭處,伺機向途經該處的車輛正面投擲混凝土石塊。當晚11時許,當車牌號為粵B0202S的大眾途銳吉普車往深圳方向行駛途經該地時,被告人林良健持混凝土石塊向該車投擲,石塊穿過車輛右前擋風玻璃,砸中坐在副駕駛室座位上的被害人邢丹左下頜面部,司機黃某某見邢丹受傷,立即駕車送邢丹去大亞灣霞涌醫院搶救。

  接連砸中兩部過往車輛

  林良健與黃金泉、蔡志成則繼續在高速公路上朝過往車輛投擲石頭,其中,黃金泉砸中一輛本田奧德賽小車,該車副駕駛室門上A柱的三角玻璃被砸碎;蔡志成砸中一輛五菱榮光麵包車右後側部位。隨後,林良健、蔡志成、黃金泉走出公路邊,見現場地上有細碎的玻璃和帶血的紙巾,感到害怕,立即逃離現場。

  次日淩晨零時20分許,邢丹因傷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係因生前左下頜面部受外界不規則鈍物(類混凝土塊)撞擊致左側頜面部穿透、下頜骨粉碎性骨折、蛛網膜下廣泛出血及血液經氣管進入支氣管、肺組織而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庭審時,被告人林良健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良健犯故意傷害罪不持異議,辯稱林良健犯罪的動機只是尋找刺激取樂,並沒有加害被害人的主觀意圖,主觀惡性不大。案發是在黑夜11時,三人同時向來往車輛投擲石塊,在那樣的條件下不可能清晰判斷是誰的石塊擊中被害人所乘坐的車輛。而且案發時被告人林良健未滿16周歲,對於事物的判斷和成年人有區別,被告人林良健歸案後積極交代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且是初犯,本著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原則,希望對其減輕處罰。

  林良健未成年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良健無視國家法律,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向過往車輛投擲石塊,造成一人死亡。由於其犯罪時不滿16周歲,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應依法從輕處罰。對於被告人林良健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林良健犯罪的主觀動機雖是尋找刺激砸車玩,並不是有針對性地有意要傷害本案被害人,但其對往高速行駛的車輛丟石塊有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應是明知的。因此,被告人林良健應依法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今年6月21日,惠州中院對本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林良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968086.45元; 被告人黃金泉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蔡志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共同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據了解,一審宣判時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法院也未收到三名被告人的上訴書面申請和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書,目前本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熱詞:

  • 被告人
  • 林良健
  • 上訴
  • 砸車
  • 小青年服
  • 大眾途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