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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開審高中生“談話死”案 學生死因仍存爭議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1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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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9日上午,轟動一時的山東省鄒平縣高中生“談話死”案,在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異地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指控當事教師柴會超。死者范某父母作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要求柴會超承擔相應賠償。長達7個小時的庭審,因為死者家屬情緒激動而不得不多次中斷。

  事件緣于2011年3月,當時一篇題為《鄒平縣第一中學驚現“談話死”》的帖子,稱鄒平縣一中一名17歲的高二學生范某在晚自習時被班主任叫出去談話突然死亡,遭遇“談話死”。該網帖引起軒然大波。

  司法機關隨後介入,證實教師柴會超談話期間的確有推搡學生行為,認定范某是因摔跌導致顱腦損傷死亡,柴會超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然而關於老師為何推搡學生、推搡是否導致學生死亡、學校是否刻意隱瞞真相、各方應該如何擔責等諸多疑團,在此後一年中一直未有進一步消息。

  這些疑團,也成為7月9日氣氛緊張的庭審中,各方爭辯的主要焦點。

  《法制日報》記者輾轉獲得一張旁聽證,經過層層安檢信息核對,方進入法庭。記者選取了庭審中幾個爭議焦點,客觀實錄各方觀點,試圖還原一個真實的庭審現場。

  涉事雙方均認可教師推搡行為

  公訴機關無棣縣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仲介紹了事件的來龍去脈:

  被告人柴會超與被害人范某(歿年16歲)分別是鄒平縣第一中學高二(1)班班主任、班長。2011年3月11日20時許,柴會超到該校北校區明德樓高二(1)班教室窗外查看晚自習紀律,發現范某及另一名學生徐某有違反自習紀律的行為,遂讓范、徐二人到教室外的走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范某否認自己有違反自習紀律的行為,被告人柴會超遂用右手打了范某臉部一巴掌。

  因正值學生下課,柴會超又將范某帶至明德樓西側路邊繼續談話。二人面對面站立,談話持續到20時17分37秒時,被告人柴會超用手擊打范某胸部一下,緊接著抓其衣服將其甩至水泥路中央,又跟上去踹其左腿外側一腳,致范某站立搖晃兩秒鐘後,身體後仰頭部摔跌至地面昏迷不醒。隨後,被告人柴會超撥打了120急救電話。范某被送往鄒平縣中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柴會超與范某有肢體接觸這一事實,得到了被害人與被告人雙方的認可。庭審中,公訴機關還應雙方要求,反復播放了監控視頻中被告人柴會超推打學生的幾個關鍵片段。

  是顱腦損傷死亡還是心源性猝死

  在柴會超撥打120急救電話後,救護車15分鐘左右趕到。庭審中,公訴機關宣讀了鄒平縣中醫院急救中心醫生楊福特的證言。

  楊福特稱,當晚他領著護士和一名實習生趕往現場。到現場後發現范某“已經沒有脈搏,瞳孔散大固定,也沒有呼吸”、“心電圖是直線了,心跳停止了”。隨後他們趕到醫院組織搶救,給范某氣管插管,用呼吸機,一直到當晚11時15分宣佈死亡。

  鄒平縣中醫院的急診留觀記錄中也載明了這一過程,將死因診斷為“猝死”,並在後面附注了“心源性猝死?”幾個字。

  2011年3月18日,為查明范某死因,當地公安機關對其屍體進行解剖。3月27日,屍檢結果出籠,結論為“死者范某係由於頭部遭受摔跌致顱腦損傷死亡”。這一認定顛覆了此前鄒平縣中醫院的死因診斷。

  庭審中,公訴機關及被害方均認可公安機關作出的這一鑒定。但柴會超的辯護人援引多名醫學專家意見稱,范某在幾分鐘之內死亡,屬於猝死,而顱腦損傷不會出現短時間內猝死的情況。即使是腦受傷但是心臟沒有受損,也會成為植物人而不會立即死亡,除非是槍打或者炮轟腦部。

  柴會超的辯護人還在庭審中説,公安機關的鑒定書在頭部解剖中沒有按規定描述有無腦疝、腫塊或結節等問題,在胸部解剖中沒有按規定記載心臟重量,沒有描述胸腺大小及脂肪化程度,在死因分析中沒有注意被鑒定人的左、右心室壁厚度幾乎超過了正常人的心臟厚度的一倍多,更沒有解釋已經檢出的心肌細胞變性這一重要細節。

  據此,柴會超的辯護人認為,鑒定書中的種種遺漏可能會導致對范某真正死亡原因的錯誤判斷,於是當庭提出了重新鑒定的申請。

  庭審中,關於范某是否有心臟病史也引起了各方激烈爭辯。辯方認為,通過監控錄像可以看出,范某在最後倒地時沒有任何保護動作,説明其很可能在倒地時已經喪失了意識,那麼其死亡就可能是在倒地以前由心肌病變導致的,而非倒地後顱腦損傷導致的。

  而范某的父母及其代理人則反駁稱,根據司法機關向鄒平縣各醫院查證,范某此前並無心臟病住院記錄,且其家族也並無心臟病史,要求尊重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

  辯方還認為,除了可能存在心臟病,也不能排除范某存在腦血管畸形或者病變,應激反應也可以引起自發性(病理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大面積蛛網膜下腔出血可導致全腦血管反射性痙攣,造成被鑒定人急性腦缺血缺氧而喪失意識。

  范某父母還提出,柴會超在將范某摔跌致顱腦損傷後,沒有如實告訴出診醫生其毆打他的情況,而是以“談話中暈倒,沒有明顯誘因”為由,編造虛假信息欺騙120急救,使一個顱腦損傷的人真正病因被掩蓋,喪失了最佳治療時間。

  柴會超辯稱,他沒有説過“沒有明顯誘因”這樣專業的術語,當時的確認為范某是暈倒的。當時沒有看到血跡。不知道范某顱腦損傷。

  是故意傷害過失致死還是無罪

  檢察機關指控,柴會超無視國家法律,體罰毆打未成年學生范某並造成其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

  范某父母對此提出了異議。他們認為,柴會超明顯動手打人,有具體的故意傷害行為,有許多動作,有兩個場所打人的事實,造成被害人倒地摔跌致顱腦損傷死亡的結果,應該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追究柴會超刑事責任。

  “教師法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學生,作為老師,只要動手毆打學生,就屬明知故犯,體罰學生的行為沒有過失這一説辭。”被害方代理人在庭上提出。

  辯方也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提出異議,他們認為范某的死亡屬於意外事故,柴會超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當中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在於要判斷被告人主觀有無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如果沒有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即使有了危害結果,但缺少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犯罪構成缺失,也不成立過失犯罪。”辯方稱。

  辯方的觀點基於此前對公安機關鑒定報告的質疑。他們認為,被告人不可能預見一個看起來身體健康的人“有器質性疾病在身,而且應激反應如此嚴重”,對於這種一般人百分之一百認為不可能的事情,被告人沒有預見義務。

  辯方認為,范某倒地的真正原因是意識喪失,稱通過監控錄像可以看出,范某的左臀部被踢了一腳後,並沒有順著作用力的方向倒地,而是後退兩步後,毫無自我保護動作地向後自由落體般倒地。在范某後退兩步至倒地期間已經處於昏迷或無意識狀態。

  對此,控方出具一份法醫鑒定“補充説明”:……無法確認其在摔倒之前存在意識喪失。從目前掌握的材料看,其被毆打與摔倒呈先後順序,且摔倒突然,分析認為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辯方認為該“補充説明”嚴重違反基本邏輯。“被毆打與摔倒呈先後順序”不能推導出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正如“雞叫”和“天亮”之間也呈先後順序,但是雞叫了天亮,雞不叫天也亮。

  “被告人是老師,打孩子是絕對錯誤的,但他確實是想要范某努力學習,也讓他當班主任老師感到榮光,他絕對沒有要傷害范某的主觀故意。”辯方説。

  柴會超在庭上稱,范某雖然成績排名中等,但潛力很大,也有管理才能,他之所以讓范某當班長就是因為想激勵他認真學習。當天他們爭吵的主要內容也是圍繞范某是否違反課堂紀律,在范某不承認過錯且稱“那我就不幹了”後,他産生了恨鐵不成鋼的情緒。

  徐某當日出庭作證,在肯定了柴會超打過范某一巴掌的同時,也證明柴會超“平時是個比較和藹的老師,當天批評他們是因為他們違反紀律”。這一點也得到了坐在記者邊上旁聽的一名范某同學證明。

  辯方的這一系列説法引起了被害人一方的強烈反對。檢察機關也在法庭辯論中一再強調,柴會超的毆打與范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在民事附帶刑事案件中,原告方范某父母提出了要求柴會超賠償48萬餘元的要求,並要求鄒平縣第一中學對隱瞞真相等問題向其道歉。

  辯方認為,柴會超和范某是師生關係,根據檢察機關查明,柴會超是在發現范某及另一名學生徐某有違反自習紀律的行為,才將范某和徐某叫到教室外進行批評教育。其間,柴會超雖然有體罰學生的行為,但是,其行為目的是為了教育學生,不是惡意毆打。因此,被告雖然在批評教育原告親屬范某的過程中有不當行為,但是仍屬於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的過錯,即屬於職務行為。

  鄒平縣第一中學的代理人當庭出示證據,表明其已經與原告協商並賠償和支付遠超過原告提出的金錢賠償數額。辯方因此認為,無論被告的行為是否是導致范某死亡的原因,本案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經協商和解。

  據了解,在開庭之前,學校與范某家屬已經達到賠償協議,學校賠償范家91.5萬元。此外加上屍體存放等其他費用,學校因“談話死”事件已支出120萬元。

  而范某父母堅持認為,自己的兒子是柴會超害死的,柴會超仍應進行相關賠償。

  錄音證實校方試圖“大事化小”

  儘管范某父母一方已與鄒平縣一中達成調解協議,但庭審中,他們還是多次提出了對校方處理事件的不滿。

  “本案中,鄒平一中存在嚴重的管理漏洞,沒有盡到法律職責保護好在校學生的生命安全。在悲劇發生後,學校不及時與被害人溝通,不給他們一個明確説法,而是採取遮掩的方式,隱瞞事實真相。之後學校的主要負責人還將涉案的被告人進行轉移,隱藏,教唆其心理素質過硬,對抗偵查。”被害方代理人稱。

  被害方代理人還在庭上念了據稱是鄒平一中副校長馮某與柴會超的一段錄音:“你心理素質一定要過硬……這個事啊,會超你掌握分寸,這不是鬧著玩的事,你如果和那天跟我説的不符,一切後果你自己承擔,你還叫我咋説?明白嗎?否則就沒法辦了。”

  柴會超親屬也向《法制日報》記者證實了這段對話。“事件發生後,學校最初企圖掩蓋真相以期‘大事化小',一方面給柴會超施壓,阻其不要説出真相,另一方面對外聲稱范某在與班主任談話時死亡”。

  柴會超最終在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後,主動到公安機關説明了事情經過。其家屬告訴記者,該案之所以引起家屬強烈的情緒,與校方最初隱瞞行為不無關係。

  庭審在下午4點左右結束,審判長宣佈擇日宣判。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

  説“法”:學校教育存在管理漏洞

  一年多時間過去了,在悲傷與憤怒的情緒以外,紛繁的“網事”理應沉澱為對真相和正義的理性評判。

  鄒平縣善後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曾表示,對教師柴會超體罰學生的行為,學校表示強烈憤怒。這説明我們的學校教育存在管理漏洞,教師隊伍也同樣需要培養和教育,對此,學校必須深刻作出反思,認真吸取教訓。鄒平縣將把這一事件作為警示教材,在全縣教育系統開展反思和教育活動,舉一反三,認真查找學校教育方面存在的問題,切實改進教育管理,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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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前,14歲少年盧治軍遭甘肅省原蘭化一中(現為蘭州市第六十一中學)教師體罰後臥病在床。為此,老師被判刑,學校陸續支付了9萬餘元賠償款。其後,盧治軍病情惡化,出現腦萎縮、肢體癱瘓等15種併發病症,成了“植物人”。盧父自1998年開始奔走于省內三級法院狀告學校索賠359萬元,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3次撤銷判決發回重審,西固區法院4次作出一審判決,其間6次申請司法鑒定。2011年9月12日,蘭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原蘭化一中承擔60%的賠償責任,支付盧治軍已實際發生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3.5萬餘元。(本報記者范傳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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