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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讓財産逃避還款 浙江縉雲“老賴”被判刑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7日 21: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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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麗水7月7日電(記者 童靜宜 實習生 鬱麗娟 通訊員 陸泱)名下兩輛豪車,還開辦公司,卻惡意轉讓財産,逃避還款義務。近日,浙江縉雲法院依法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老賴”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據了解,胡某因做生意資金週轉需要,先後向盧某借款共計55萬元。盧某多次向胡某催討均未果,無奈向縉雲法院提起訴訟。

  2009年10月21日,該法院依法判決胡某于判決生效之日即歸還盧某借款55萬元,支付利息248926.3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5895元。然而,判決生效後,胡某並未按規定歸還借款。

  2009年11月16日,盧某向縉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縉雲法院于次日立案執行依法向胡某發出限期執行通知書,要求胡某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胡某對此置之不理。

  法院在對胡某的調查過程中發現,其名下有寶馬和克萊斯勒兩輛價值60余萬元的進口小車,並同其母親在安徽合夥開辦了一家冶金機械製造公司。

  縉雲法院依法動態查封了上述車輛後,向胡某發出公告,要求胡某限期將兩輛小車交付到法院,但胡某拒絕交付且屢屢回避法院的傳喚。後縉雲法院又派人前往安徽調查胡某公司的經營情況,發現胡某已在同年12月14日將公司以1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他人,而胡某並未將款項用於履行還款義務。案件執行因此陷入困境。

  2011年7月15日,胡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警方抓獲。帶上手銬的胡某這才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趕緊聯絡家人。7月20日,胡某通過家人繳納了60萬元的執行款,以及1.5萬餘元的案件受理費、執行費,其與盧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得以結案。

  縉雲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致使無法執行的標的額達80萬多元,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鋻於被告人在庭審中自願認罪,且已履行了執行義務,相對減少了社會危害性,具有悔罪表現,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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