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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第一案”終審判決引爭議凸顯法規滯後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09: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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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7月2日電(記者 陳雲富)銀行交易系統存在漏洞,投資者所做交易合法否?日前,山東省高院對被稱為“黃金第一案”的案件作出支持銀行的終審判決,引發社會爭議。專家表示,作為投資者越來越青睞的投資品種,黃金貴金屬投資市場已逐漸形成了期貨、現貨、中遠期等多元的市場化體系,但市場的監管和司法機構的執行依然相對滯後,國內亟須完善相應的法規,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黃金第一案”引爭議

  一名投資者在2006年6月末到7月初的約10天內,以低於市場價在銀行紙黃金買賣系統委託成功,隨即以市場價賣出獲取差價,並反復多次操作。其中126筆交易因獲利2100余萬元而被銀行指責為利用交易系統漏洞“不當得利”。

  日前山東省高院對持續了6年的“黃金第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支持銀行提出的撤銷126筆交易的訴訟請求,由於銀行之前已將當事人盈利的2000余萬元從賬戶上劃走,法院認為當事人只是利用銀行交易系統存在的漏洞和交易規則的不完善而進行的投機,沒有詐騙,因此不構成刑事犯罪。

  終審判決披露後引起社會的廣泛爭議,在某財經網站舉行的投票調查中,超過90%的網友認為“銀行系統出現漏洞,銀行自行負全責”,而僅有不到5%的調查者認為“故意利用漏洞重復操作,定當沒收”。

  “銀行交易系統並不存在什麼漏洞。”代理律師孫奇倫表示,當事人利用銀行提供的交易系統,設定的價格是可以上下浮動20%,提交的價格也在設定的交易區間內。

  “即使銀行交易系統出現漏洞,銀行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有分析人士也認為。

  由於對判決結果不滿,目前代理律師已受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再審。“應該在兩個月、最長三個月後就會有初步的結果。”孫奇倫説。

  誰動了誰的“奶酪”?

  銀行交易系統的漏洞是否需要投資者來承擔責任?一邊是弱勢的個人投資者,一邊則是具有強勢話語權的經營者,到底誰動了誰的奶酪?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投資者的獲利被認定“不當得利”或許“問題不大”,但機構利用壟斷地位對投資者的強勢甚至違規顯露無遺。長期研究電子商務法律的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春泉指出,銀行要求撤銷交易,事實上,電子交易本身難以撤銷。

  “隨著電子商務應用和發展,格式電子商務合同應用會越來越多,比如電子證券、期貨交易、自動售貨機、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都是格式電子商事合同的應用。”劉春泉認為,這些合同由一方擬定,一旦發生錯誤或者犯罪,可能導致嚴重後果,但對此類合同的撤銷應相當慎重。

  銀行“自作主張”劃走投資者賬戶資金也備受詬病。“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銀行不能擅自劃走投資者賬戶資金,只能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旭表示。

  “本案中,投資者和銀行方面都存在過錯。”宋旭説,投資者以明顯低於正常交易價格的出價和國有銀行進行紙黃金交易,雖然表面上通過了銀行交易系統審查,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實質上造成了國有資産損失,損害了公共利益。同時由於銀行自身交易系統漏洞,導致了損失,銀行方面相關負責人及交易系統研發人員也應依法問責。

  凸顯法規滯後監管缺位

  業內人士指出,“黃金第一案”的爭議凸顯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黃金投資市場法律法規的滯後以及監管的缺位。國內亟需完善黃金貴金屬市場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目前,黃金貴金屬投資市場已形成了現貨市場、期貨以及中遠期等多元的市場體系,但金銀市場的法規框架依然是沿用上世紀80年代出臺的《金銀管理條例》。“一些法律法規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潮流,現在是金融創新比較頻繁的時期,那時候的管理條例不可能看得這麼遠。”上海仟家信投資管理公司總經理於春強表示。

  “比如在本案中的"紙黃金"交易,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一位長期從事金融法研究的律師告訴記者,目前國內黃金市場推出了期貨和現貨的交易,而“紙黃金”交易一直是虛擬交易,一方面投資者的交易並不能交割到實物,而另一方面,銀行與投資者直接作為交易對手方,市場透明度和交易公平性的保障也值得懷疑。

  在業內人士看來,目前的黃金貴金屬市場有四方面問題值得重視:一是市場交易組織者、投資公司以及諮詢機構話語權強勢形成信息不對稱,二是法規建設滯後形成灰色地帶,缺乏監管和維權機制,三是地下市場依然具有強大生命力,一些新成長的機構遊走于監管空白地帶,四是執法機構的執法水平和投資者維權意識都有待提高。

  中國黃金協會副會長王仲會此前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成熟的黃金市場,除了需要有健全的機制外,還需要有強大的産業和規範的管理應作為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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