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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原政府副秘書長受賄75.6萬元獲刑11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22: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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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巴中6月29日電 (向波 郭毅)29日,四川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巴中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劉霄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霄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已退繳的贓款30萬元上繳國庫,並繼續追繳非法所得贓款45.6萬元。

  據了解,被告人劉霄,現年43歲,大學文化,四川省通江縣人, 自2002年12月24日起任中共通江縣委宣傳部長;2006年6月22日起任中共巴中市巴州區委委員、常委,區委組織部部長;2011年9月7日至案發時任巴中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黨組成員(正縣級)。2012年5月29日,巴中市人民檢察院以其犯受賄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訴。

  該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春節期間,巴州區平梁鄉鄉長吳某、巴州區財政局原副局長余某、巴州區財政局國庫支付中心主任朱某等41人為了得到時任巴中市巴州區委常委、組織部長劉霄對其個人或單位在職務的升遷、單位利益等方面給予關照,先後76次以拜年、感謝等名義送給劉霄現金74.1萬元。2003年至2005年期間,通江縣涪陽中學原校長任某為請時任通江縣委常委、宣傳部長劉霄對其個人和單位工作給予關照,分三次送給劉霄現金共計1.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現金75.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認定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霄構成自首,但公訴機關出示的劉霄構成自首的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劉霄在接受組織調查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霄在偵查階段及庭審時認罪態度較好,在羈押期間主動維護監管秩序,並退繳部分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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