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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執行公務期間染上毒癮 以販養吸獲刑一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05: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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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在執行公務期間染上毒癮的劉雁,從一名公務員淪落為一個毒品販子。昨天,他在市一中院接受了法庭對他的審判。

  49歲男子劉雁,原是一名公務員,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不幸染上了毒癮。此後,劉雁為了吸毒,轉而以販養吸。

  據檢方指控,2011年7月20日,群眾王某向公安機關舉報張雲海(另案處理)販賣毒品,並在民警安排下在本市海淀區向張雲海電話約購毒品。張雲海隨即向劉雁電話約購毒品。當日16時許,劉雁在本市石景山區化肥路路口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向張雲海販賣毒品1包,後張雲海將上述毒品以200元的價格轉賣給王某時被當場抓獲。民警從王某處起獲白色粉末1包,經鑒定檢出毒品海洛因,凈重0.04克。同日,劉雁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此案審理過程中,劉雁對指控沒任何異議。他的律師當庭出示了有關單位的證明,證明劉雁原是公務員,在工作中染上毒癮,後被批准因病提前退休。律師表示,劉雁是因工作原因涉毒,曾在工作中多次立功,社會危害性不大,而且劉雁自願認罪,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此外,記者了解到,劉雁此前曾因販賣毒品罪,于2010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同年8月26日刑滿釋放。這已經是他第二次因販賣毒品而受審。

  一審法院認為,劉雁違反國家關於毒品的管理規定,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04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懲處。劉雁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犯販賣毒品罪,本應從重處罰,但是鋻於本案是公安機關通過特情引誘的方式偵破,且所涉毒品均已起獲,尚未流入社會造成實際危害,而且劉雁又能如實供述,因此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

  劉雁上訴後在二審期間提出撤訴。法院經審查于昨天裁定允許劉雁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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