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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東方科技局長強姦案開庭 嫌疑人堅稱遭訛詐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06: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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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某被押送至法院(手機拍攝)

6月15日海南東方市科技局長涉嫌強姦案在昌江縣法院不公開審理

  6月15日,一度引發較大社會關注的“東方市科技局局長涉嫌強姦案”在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由於涉及當事人隱私,法院當天未允許嫌疑人盧某家屬和記者旁聽。當天的庭審持續了近4個小時,但未當庭宣判。記者隨後從盧某辯護律師處獲悉,盧某在法庭上否認與被害人吳某有實質性接觸,並堅稱曾受到女方訛詐。

  嫌疑人涉嫌強姦被起訴

  記者從有關渠道獲取的公訴材料顯示,盧某因涉嫌強姦罪于2012年3月9日被東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2日被東方市檢察院批准逮捕;5月14日,東方市公安局向東方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東方市檢察院指控稱,2012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盧某組織呂某、符某、宋某、陳某到四更鎮檢查、指導工作。10時許盧某打電話給被害人吳某,邀請吳某中午與他們一起吃飯,吳某表示同意。席間,吳某為推銷單位的白酒,頻繁地與同桌人相互敬酒,散席時吳某已醉酒不省人事。14時30分許,盧某等人將吳某帶到八所鎮正旺商務酒店客房。在房間內,盧某趁吳某醉酒無力反抗之機,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吳某酒醒後報了警。

  經海南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發客房內被套上的精斑為盧某所留,吳某腿部擦拭物是吳某所留;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吳某內褲上檢見精斑及混合DNA峰譜,其中包含盧某的DNA分型。

  東方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盧某趁被害人吳某無反抗能力時,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嫌疑人法庭堅稱遭“訛詐”

  記者從盧某辯護人、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昆賢處獲悉,在6月15日的庭審中,盧某否認與被害人吳某有實質性接觸,並堅稱曾受到女方訛詐。

  梁昆賢在遞交給法庭的辯護材料稱,被害人吳某的陳述及證詞前後説法不一,不能相互印證。其在3月6日-7日的三份詢問筆錄中均明確提到,盧某和其發生了性行為,但在3月13日的詢問筆錄中卻改口稱自己當時暈了過去,不能確定與盧某發生過性接觸。在3月18日寫給當地公安機關的證詞中,吳某又説她是自願的,要求撤回其原先對盧某的控告,不追究盧某的法律責任。

  梁昆賢律師還透露,盧某在法庭上和其供述材料中堅持否認當天和吳某發生實質性接觸,並稱離開客房時吳某向他索要100萬元,被其拒絕後方才報警。

  梁昆賢律師由此認為,吳某的陳述和證詞前後不一,自相矛盾,公訴機關的指控客觀證據不足,因此他請求法庭依法判處盧某無罪。

  法庭未當庭宣判

  6月15日上午8時20分許,記者趕到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時,東方市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被傳喚出庭作證的證人及盧某的家屬也陸續趕到法庭,8時30分許,押送盧某的警車駛入法院,但未允許家屬和記者靠近。

  由於涉及當事人隱私,法院方面對本案不公開審理,不允許其他人員旁聽。庭審持續至當天中午12時30分許結束,未當庭宣判。庭後,盧某被允許和家屬短暫會面,記者注意到,其家屬情緒十分激動,數名女性家屬均掩面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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