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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36人販子拐賣223名嬰兒 主犯被判死刑(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6日 11: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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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頭目被判死刑

  來源:雲南網

  “被告人蔣開枝長期從事拐賣兒童活動,所拐賣兒童人數眾多,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從嚴懲處。”昨天下午2點,隨著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李雪松響亮的宣判聲,公安部督辦的雲南蔣開枝重特大拐賣嬰兒犯罪案公開宣判。

  認定

  販賣1個男嬰獲利3萬

  公訴機關從5個方面,指控蔣開枝等36人拐賣嬰兒的犯罪事實。

  法庭審理證實:2009年底至2010年8月不到一年的時間,今年51歲的會澤農婦蔣開枝等人,將從雲南宣威、會澤、開遠等地拐騙、收買來的嬰兒,販賣到河南省。蔣開枝從收買嬰兒、雇傭和安排人員運送和接送嬰兒、支付和收取買賣嬰兒的費用等環節均起組織、領導和指揮作用,並且收買、販賣、接送、中轉223名嬰兒。其中李金順、徐順花夫妻賣給蔣開枝嬰兒29人,裴文蘭等18人幫助蔣開枝運送嬰兒194人。

  蔣開枝每販賣一個男嬰可獲利3萬餘元,一個女嬰獲利2萬餘元。為方便購買和轉運嬰兒,蔣開枝在宣威一醫院附近專門租了房,同時聘請了彭慶托等3人為自己開車接送嬰兒及運送人員。長期雇傭了吳仕珍等18人將收買的嬰兒運送到河南省鄭州市。

  宣判

  主犯蔣開枝被判死刑

  法庭審理中,蔣開枝等36名被告人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36名被告人中年齡最大的65歲,最小的剛滿20歲。其中女性被告人高達28人,其中大部分都來自偏遠山區,文化程度為文盲和半文盲的多達34人。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蔣開枝等36人以謀利為目的,參與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根據庭審查證的事實和證據表明,本案犯罪成員較為鬆散,多數被告人屬於親戚關係,經相互介紹參與犯罪,並且在共同犯罪中相互獨立,僅受蔣開枝指揮和安排,與法律規定的犯罪集團構成要件不相符。共同犯罪中,彭慶托等受蔣開枝雇傭參與接送嬰兒,或將尋找到的嬰兒出賣給蔣開枝,均起輔助作用,是從犯。

  據此,法庭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蔣開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判處被告人彭慶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判處被告人寧選斌、 張林鵬、裴文蘭有期徒刑15年,處罰金10萬元。同時對黃麗等31名被告人判處3年至14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庭審花絮

  打“飛的”送嬰兒

  為避免乘坐火車的疲勞和風險,蔣開枝在“收貨”後,直接請人製作假出生證,雇傭裴文蘭、黃麗、彭雲梅等以孩子生母的身份,坐飛機直接飛河南鄭州後,再安排人“接貨”。

  法庭審理證實:2009年至2010年期間,裴文蘭、黃麗、彭雲梅分別運送嬰兒20人、18人、16人;饒正會、蒲秋燕各運送15人到鄭州……每成功運送一個嬰兒,蔣開枝支付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報酬。

  法官釋案

  買方市場是禍首

  李雪松院長通過對近年來發生在當地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分析認為:

  一是銷路順暢,有較大買方市場。受封建傳統觀念影響,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顧高價收買兒童,以延續香火或顯示家庭人丁興旺,這就為人販子拐賣兒童提供了市場。

  二是高額利潤,誘使犯罪分子鋌而走險。

  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發。拐賣兒童較之拐賣婦女更為安全,易得手,即便日後兒童被解救也無檢舉揭發的能力,無法指認罪犯和提供證據,從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擊。

  “最為重要的是買孩子的人成為打擊盲點。”李雪松説,在現實的打拐行動中,對人販子的處罰都比較嚴厲,但對收買者則處罰較輕或者不處罰。這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買方市場需求旺盛的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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