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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制售地溝油獲刑3年 稱不乾淨但自己全家都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07: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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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稱“只是不太乾淨,自己全家都在吃”,表示將上訴;有網友質疑食品領域犯罪判罰太輕

  為了蠅頭小利,有人竟將非法煉製的工業用“地溝油”賣給食品店!昨天上午,常熟法院審結了江蘇首例“地溝油案”。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愛國利用“地溝油”生産、加工“食用油”,明知他人將其生産、加工的“地溝油”作為“食用油”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不過被告人在聽完宣判後並不服氣,稱“自己和全家人也在吃,沒有問題!”並表示將提起上訴。

  賣給化工廠,也賣食品店

  1973年出生的楊愛國來自淮安,2003年到常熟建築工地打工,2007年左右開始做“油炸肉皮”的生意。

  他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農貿市場以低價收購肉皮、豬油,拿回暫住地後先用開水煮,然後用刀將肉皮上的油刮下來,用豬油熬成熱油,同時將豬皮放在太陽下暴曬成幹,最後用熬好的豬油炸肉皮。

  據楊愛國交代,以前,他都將油渣軋成餅出售給做飼料的作坊,將炸剩下的老油拿來出售給化工廠,後來,雖然老油主要還是出售給化工廠,但為了“拓展”銷路,也將小部分油賣給做食品的。

  常熟市大義的一家特種油品廠的負責人證實,他們向楊愛國買過近20噸左右的油,用來做工業黃油和潤滑油。

  做“千層餅”用掉七八十斤

  起訴書認定,2011年8月底至9月初,楊愛國在非法煉製動物油脂後,在明知該油脂有毒有害的情況下,分兩次將5桶用“豬油”非法煉製的動物油脂銷售給在常熟市董鎮徐市農貿市場從事點心加工的惠某,得款人民幣1900元。

  證人證言表明,2011年8月一天中午,楊愛國的親戚張某打電話給楊愛國,稱董鎮徐市菜場一家做千層餅的點心店需要用油。對方要兩桶,張某那邊只有一桶,楊愛國就送來了一桶,並將二桶油賣給了該點心店。 9月5日,徐市點心店又向楊愛國購買了4桶油。

  接到群眾舉報後,2011年9月6日,常熟市公安局在常熟市董鎮徐市農貿市場惠某經營的點心店等地查獲楊愛國非法煉製、銷售的動物油脂5桶。不過此時,點心店已經用掉了七八十斤地溝油用於製作千層餅。

  昨天上午宣判後,楊愛國一直向記者堅稱不知道所熬製的“豬油”有毒有害,“只知道是不太乾淨、不太衛生,但我自己和全家人也在吃,沒有問題。”

  該案承辦法官王惠良告訴記者,被告人楊愛國用非食品油原料豬皮生産、加工“食用油”,通過這種方式加工提煉的油係“地溝油”的一種。“地溝油”煉製過程中會産生有毒、有害物質,如果將這種“地溝油”作為化工原料使用並無不當,但用“地溝油”加工的食品則會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係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楊愛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將其生産的“地溝油”用於生産、加工食品,仍將“地溝油”作為“食用油”出售給他人,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客觀上經鑒定,其煉製的“地溝油”酸價明顯超標,長期食用酸敗油脂會引起頭暈、頭痛、腹脹、腹瀉、腹部絞痛、噁心嘔吐等症狀,導致人體必需的脂肪酸、維生素A、D及E的缺乏,引發人體衰老、腫瘤、心血管病等疾病,損害人體健康。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不必要求危害後果的出現,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應按結果加重處理。”王惠良強調説。(俞惠中 吳向陽 記者 彭昊)

  新聞鏈結

  常見地溝油可分為四類

  地溝油泛指生活中存在的各類劣質油,主要是使用廢棄的含油脂原料加工提煉出的油,長期食用會引發疾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常見地溝油可分為四類:

  一是狹義的地溝油,即將下水道中的油膩漂浮物或者將丙谷胺、酒樓的剩飯剩菜(泔水)經過簡單加工提煉而成,俗稱泔水油、陰溝油等。

  二是用劣質豬肉、豬內臟、豬皮加工提煉的油,以及生産烤雞、烤鴨等過程中産生的油,俗稱雞鴨油等。

  三是油炸食品反復使用超過一定次數的油,如油條油等。

  四是從油炸食品下腳料等其他廢棄物中加工提煉的油,如薯片油等。

  最近食品領域罪案判決結果

  1 常熟宣判的江蘇首例“地溝油”案:被告一審被判處3年徒刑,並處罰金。

  2 日前張家港市法院宣判的病死豬肉案:收購加工病死豬賣給熟菜店,五名“黑心”豬販子最重也就判了一年半。

  3 常州武進區法院最近宣判的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黑作坊老闆用雙氧水浸泡發黴牛肚,但相關部門拿不出相應鑒定證據,檢察機關只能以較輕的罪名起訴,法院最終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該老闆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4 轟動全國的江蘇延申公司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到去年初,最終也僅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對主犯判處有期徒刑3年。

  網友:法律對食品領域的犯罪有點“仁慈”

  昨日上午,“@揚子晚報”微博在第一時間發佈了常熟“地溝油”案的宣判結果。與最近張家港、常州武進等地法院宣判的病死豬肉案、毒牛肚案相比,儘管該案常熟市法院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一較重罪名起訴,判處楊某3年徒刑,並處罰金,不過網友們依然感到“判決太輕了,太慈悲了”。

  食品安全關係到每個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對食品犯罪應該從重處罰。然而,張家港、武進、常熟等地相繼判決了幾起食品領域的犯罪案件後,細心的網友們有個頗為一致的感受:法律對食品領域的犯罪似乎顯得有點“寬容”,對犯罪分子完全起不到足夠的震懾。

  像網友“秋日私語1986”就認為判得太輕了,“應該與販毒同罪。”網友“開心的太湖漁夫”也表示:處罰太輕,必須讓其傾家蕩産,永無翻身之日,必須讓他周圍的人明白做黑心生意絕沒有好下場。網友“湖水清清1981”則評論:如此判法,輕描淡寫,沒殺得成雞,更儆不了猴。網友們主張,食品類犯罪的潛在危害大,涉及群體面廣,應該從重處罰。

  律師:按現行法律法規只能這樣定罪量刑

  南京衡鼎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勇告訴記者,對這幾起食品類刑事案件,雖然網友們感覺上量刑有點輕,但這些量刑都是在國家法定量刑框架內進行的。法院必須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這麼判。

  馬勇律師認為,犯罪分子應當領受的刑罰,要與他們的犯罪危害相當,才體現法律的公平所在。按法律規定,不法分子發生食品犯罪行為後,量刑時要衡量犯罪行為後果、生産或銷售數量、非法收入等相關內容,如果查不到給消費者造成嚴重食物中毒、嚴重疾病,或嚴重人體危害等結果,數量不大,非法收入不多,依法量刑也不會重。

  “一個不能忽視的現實情況是,我國對食品類犯罪的刑事處罰還處於起步階段,對這類犯罪的調查取證、危害鑒定、後果評估等,還存在空白,不能為法律嚴懲此類犯罪提供足夠有力的證據支撐。”馬勇認為,這也是當前一些食品類犯罪量刑不重的一個重要因素。

  “食品領域犯罪有其特殊性,首先,損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其次,隱蔽性強,危害性大,可以説,對社會公共安全也是一種破壞,對這類犯罪理應加大處罰力度,必要時,可以考慮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懲處,這樣更具震懾力。”馬勇表示,今後刑法或食品安全法修訂時,應該注意彌補這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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