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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綁架14歲少女並分屍 庭審稱因遭被害人挖苦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1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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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邱偉) 來京打工的韓國軍被控將一名14歲少女掐死後分屍掩埋,並向少女家人勒索20萬元。今天上午,韓國軍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出庭受審,他被控綁架罪。

  上午開庭時,被害人小麗的父母一看到韓國軍被押上法庭便痛哭失聲,審判長見狀走下審判臺,安撫兩人控制情緒,保證庭審秩序。現年36歲的韓國軍具有小學文化程度,他1993年因搶劫罪、盜竊罪被判刑5年,2000年因搶劫罪、盜竊罪被判刑16年,2010年被釋放。去年春節後,韓國軍和妻子來京務工,案發前在朝陽區將臺鄉開一家小飯館做廚師。

  今天在法庭上,韓國軍承認殺人並分屍,卻否認綁架罪的指控,他一再稱向被害人家屬索要錢財不是為要錢,而是為了告訴對方“人沒死”。對於韓國軍並不合理的辯解,韓國軍的辯護律師也不得不提醒他,“無論最後是定故意殺人罪還是綁架罪,最終的後果都將是很嚴重的,希望你能實話實説,不要避重就輕。”

  韓國軍當庭陳述自己與被害人的矛盾起因很簡單,“就是我經常到那個小女孩的超市買東西,産生了矛盾。我第一次去時,買了一瓶香水,我在監獄裏待了11年,我對這個社會不了解,我不知道這個香水怎麼打開,她不太耐煩,對我説的話太衝了。第二次,我買一張50元的充值卡,她追出來説現在漲價了,是51元。我又給了她一塊錢,可她當時説話的口氣我接受不了,我回頭看,看到她嘴裏還嘟嘟囔囔,我剛從監獄裏出來,最怕別人用這種態度對我。”

  韓國軍説,當時他老婆回老家生孩子,他每天開飯館也很忙。一天夜裏兩點多,韓國軍又想起那個小女孩。“我想她不是嘴硬嗎,我找個機會修理她一頓。”隨後,韓國軍帶著刀去了那家小超市。“我進了門,屋裏有兩個小女孩正在睡覺。我找到那個小女孩。我説不是你的嘴惹的禍,我不會來,她打了我一巴掌,又踹了我一腳,然後她喊了起來。我當時跑了出去,隨後又返回取刀。我對她説你把嘴管得嚴一點兒。”

  去年11月1日淩晨,韓國軍再次來到小麗的住處。從睡夢中驚醒的小麗質問韓國軍到底想幹什麼。“我説我這口氣咽不下,她開始大聲呼叫,我雙手掐住她的脖子。”反抗中,小麗被韓國軍掐暈。韓國軍在法庭上説:“我在監獄裏待了十多年,我老婆等了我十多年,我出來後她給我生了兒子,我不想再出事。我心裏也害怕,就把她背走了。”

  公訴機關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韓國軍為勒索財物,于2011年11月1日淩晨,竄至本市朝陽區將臺鄉小麗的暫住地,將小麗掐暈後綁架至其在將臺鄉的暫住地內作為人質。在遭到小麗反抗後,韓國軍用手扼壓小麗的頸部,致小麗死亡,並將屍體肢解後掩埋于朝陽區將臺鄉一公園管理處2號樓工地內。後韓國軍多次向小麗家人索要20萬元未果。11月16日,韓國軍在陜西被朝陽分局的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韓國軍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他人,並殺害綁架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J179 程寧 攝 J215

  鏈結

  為何韓國軍被訴綁架,而未訴故意殺人呢?檢方認為,在此案中,韓國軍為勒索錢財實施綁架,在作案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

  綁架罪

  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

  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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