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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為救子販毒兩審判死刑 律師援助改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16: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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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籌錢救治身患腦瘤的幼子,出於母愛的本能,漂亮女子古麗(化名)再次錯誤地選擇了毒品犯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北京孫中偉律師事務所主任孫中偉律師接受委託作為古麗的二審辯護律師。當二審再次維持死刑判決、古麗的家人都決定放棄的時候,孫中偉自願為其提供在最高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最終死刑未核準,古麗找到了生路。此案被最高法院作為指導案例收錄進最新一期《刑事審判參考》。

  案情

  為兒籌藥費

  母親再販毒

  “古麗是我從事死刑辯護十多年來所見到過的最漂亮的死刑犯……”孫律師向記者講述起他第一次見到案件當事人的印象。“古麗有一個感覺像外國女郎的漂亮名字,同時也是有著金髮碧眼的漂亮女人,關押在看守所兩年多後我見到她時依然有一頭飄逸的金色頭髮、一雙藍色的迷人大眼睛和一張輪廓分明的靚麗的臉……”

  此時的古麗面臨著極刑的威脅,她兩個年幼的兒子可能再也無緣見到媽媽。

  古麗離婚後單獨撫養兩個孩子,其中年僅兩歲的幼子不幸患了腦瘤。古麗帶兒子從烏魯木齊到廣州的一家醫院看病,但很快錢就花完了,不得不出院。

  為救腦瘤幼子,10年前曾因販毒被判刑兩年的古麗再一次錯誤地選擇了販賣毒品。

  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古麗在廣州認識了男子吐爾遜,吐爾遜讓其幫忙把毒品帶到常州去賣掉,答應事成後付給古麗和同伴扎曼共6000元的工錢。

  於是,為了籌錢挽救孩子的生命,古麗又一次鋌而走險,結果在販賣過程中被人贓俱獲。

  此案在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8日,被告人古麗夥同扎曼攜帶415克海洛因從廣州到達江蘇省常州市,在該市某大酒店以每克210元的價格將海洛因賣給古麗娜爾。次日,古麗娜爾指使向他人販賣海洛因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查獲海洛因19克,從古麗娜爾身上查獲海洛因3克,從酒店房間內查獲海洛因235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古麗販賣毒品數量大,且係毒品再犯,雖然認罪態度好,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古麗死刑。

  一審宣判後,古麗不服,提出上訴。

  失望

  二審維持死刑家人欲放棄

  一審宣判後,古麗的弟弟、一位在某大醫院工作的醫師通過網絡找到孫中偉律師,要求委託孫中偉作為古麗的二審辯護律師。他也深知古麗的罪行重大且係毒品再犯,但還是要為她聘請這位被眾多媒體譽為“中國死刑辯護第一人”的著名律師,希望死刑改判的奇跡能出現。如果為她聘請了最好的死刑辯護律師,即使最後仍被判處死刑,他們家屬也就沒有遺憾了。這正如一位患絕症的病人,其家人會傾其所有、舉債找最好的醫院最好的醫師進行治療的道理一樣。古麗的弟弟作為一名醫師,他知道這個道理,他也這樣做了。

  孫中偉臨危受命,深感責任與壓力重大,他做了最充分的準備,並進行了最好的辯護。

  但事情並不簡單,儘管孫中偉在二審過程中詳細論證了本案不該適用死刑的多個理由,但二審法院並沒有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一審死刑的判決的裁定。

  面對二審法院再次的死刑判決,孫中偉律師和古麗的家人一樣欲哭無淚。

  古麗的家人也知道,因為古麗之前曾經因為販毒被判刑過,屬於毒品再犯,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毒品犯罪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再犯,一般情況下大多都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古麗的家人決定放棄,不想繼續在死刑復核階段為她委託律師了。

  孫中偉雖然內心堅信本案不該判處死刑,但是面對二審維持死刑的判決結果,也不好再繼續勸古麗的家人委託律師,他怕家人誤認為他是為了“騙取”死刑復核階段的律師費。

  執著

  律師免費法律援助死刑復核

  出於對孩子母親的同情,也出於對最高法院會公正裁判的信心,孫中偉決定免除古麗的律師費,繼續免費在死刑復核階段為她提供法律幫助,希望能有起死回生的奇跡出現,孫中偉決定竭盡全力為她在最高法院最後的死刑復核程序中做最後的努力。

  本案中古麗是毒品再犯,是她被判處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本案要想死刑改判成功的重要障礙之一。

  孫中偉努力説服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法官,不能僅因為是毒品再犯達到毒品死刑的數量標準就一定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累犯、毒品再犯,也需要在量刑時綜合考慮,需要體現從寬的原則,則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而本案中古麗第一次販賣的毒品數量特別少,僅3克,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罪行較輕,其與那些前罪販賣毒品數量大、判刑重的毒品再犯相比,其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程度不同。

  另外,古麗的毒品前罪是在10年前判刑,與本次毒品再犯相隔時間較長,與那些出獄後即犯罪、相隔時間較短的毒品再犯的危害性也不同。不應僅因為是毒品再犯就一概判處死刑。

  孫中偉認為,因被告坦白交代才達到毒品死刑數量標準的情況不應適用死刑。他對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法官説,古麗被抓獲時,公安機關查獲的數量僅為258克,並沒有達到毒品犯罪死刑的數量標準。後在偵查訊問過程中,古麗主動坦白交代,其賣給古麗娜爾海洛因的實際數量為415克。在古麗主動交代其實際販毒數量之前,公安機關查獲的毒品數量並沒有達到當地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數量標準。在古麗主動交代其實際販毒數量後,法院認定的其販毒數量才達到當地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數量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後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是坦白從寬、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體現,最高法院這樣規定,有利於鼓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也有利於深挖余罪,節約司法成本。如果對這種情形不加以區別對待,會給人坦白越多刑罰超重的印象,不利於深挖和打擊犯罪。因此,本案中不應核準古麗的死刑。

  結局

  因救子犯罪從死刑改判死緩

  孫中偉告訴最高法院承辦法官,本案中古麗帶其小孩去廣州看病,在其小孩患有腦瘤的情勢下,她為了籌錢治病的費用才走上犯罪道路的,其犯罪動機具有可宥性,請求酌情從輕處罰不予核準死刑。

  死刑復核法官讓孫律師提供醫院看病的相關證據。孫中偉獨自從北京來到廣州,費盡週折,終於找到古麗當時帶兒子看病的醫院,並拿到了當時看病的相關原始書證。孫中偉將這些證據提交到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死刑案件的不核準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最高法院最後將本死刑案不予核準,發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最後改判古麗死緩。

  不久後,孫律師收到了一張寄自江蘇省常州市第二看守所的明信片,明信片上歪歪斜斜地寫著一行字:“尊敬的孫律師,我的案子改判了,感謝您的救命之恩,你是個難得的好人。”最後是古麗的簽名。

  手握著這張珍貴的明信片,孫律師激動落淚之餘感慨萬分。作為自願承擔的死刑法律援助律師,他並沒有收到律師費,但是他以自己的努力幫當事人及公眾重建了對最高法院的信任和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心裏感到非常欣慰。 J178

  關鍵詞

  毒品再犯

  毒品再犯的規定出現在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中,後被吸收入刑法。

  刑法第356條規定,只要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等毒品犯罪被判過刑,又犯毒品犯罪的,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等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

  據此規定,對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等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為此類毒品犯罪社會危害性大,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較大,有必要進行嚴懲。

  刑法第356條關於毒品再犯的規定,比第65條關於累犯從重處罰的規定還要嚴厲。因為,構成再犯的前罪和後罪之間是沒有期限的,不受累犯的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罪”,且“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條件限制,無論是否構成累犯,只要具備再犯的條件,就應當從重處罰。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嚴懲再次犯罪的毒品犯罪分子的精神。

熱詞:

  • 古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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