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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長沒簽勞動合同 患癌後發現沒醫保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8: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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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于響水縣境內的江蘇亞太化工有限公司係鹽城市排名靠前的企業,由(新加坡)斯菲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于2004年投資創辦。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美元,投資總額8000萬美元。亞太公司于2007年在新加坡上市,成為國內最大的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之一。作為該公司曾經的董事長,楊長青是帶著遺憾離世的。

  生前,楊長青受聘為江蘇亞太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卻不擁有公司半點股份。他罹患癌症化療後去報銷醫藥費時才發現,公司從來沒有為他繳納過相關保險。憤怒之下,已經辭去職務的他一紙訴狀將老東家告上法庭。含恨離世前,他要求親人為他繼續維權。經過近兩年時間的拉鋸戰,4月26日,響水縣法院終於調解成功,為這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件畫上了句號。

  通訊員 力金 加冠

  揚子晚報記者 小川

  病魔纏身 “一把手”發現自己沒醫保,不能報銷醫療費

  2006年11月23日,楊長青應聘到亞太公司擔任總經理,籌備公司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公司註冊等相關事宜,每月薪資為稅後25000元,年薪30萬。2007年6月6日,斯菲公司發出書面任職通知,任命楊長青為亞太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

  然而一次常規體檢徹底改變了楊長青的命運。

  2009年3月6日,楊長青依照慣例去醫院做檢查,結果被確診為肝癌晚期。醫生告知他的生命只剩下不到兩年。隨後,接受手術、化療、護理成為楊長青余生的“必修課”,鉅額的醫藥費接踵而至。

  一期化療結束,楊長青揣著十幾萬的醫藥費清單前往醫保中心報銷,得到的答覆竟是:公司並未為其投保醫療險,按照規定不予報銷。楊長青頓時蒙了,隨即昏倒在地。

  後來楊長青才知曉,從他被任命為亞太公司董事長的那天起,公司就沒跟他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又哪來的五險一金呢?

  病重辭職 “董事長”維權,臨終前交待家人官司打到底

  2010年3月29日,病重的楊長青已經不能繼續留在亞太公司任職,於是辭去了公司“董事長”一職,正式退出這家上市公司。

  看著自己兩年多的努力化為泡影,楊長青難以咽下這口悶氣,加之鉅額的醫藥費無處落實,他更加沮喪。之後,楊長青隔三差五就來到公司和負責人商討解決辦法。然而,公司不為他解決問題且態度堅決,令他非常失望。

  2010年9月20日,楊長青一紙訴狀將“江蘇亞太”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29日的雙倍工資540000元,並依法為他補繳2006年11月至2010年3月的社會養老保險52277.4元,支付他2008年10月至2010年的醫療費147087元。

  2011年2月21日,訴訟中的楊長青含恨離開人世,臨終前他交待家人務必將官司進行到底,為自己討個説法。

  法官調解 公司補償10萬給家屬,家屬放棄其他訴求

  2012年3月,響水縣法院對本案再次開庭,楊長青的妻子和父母作為原告參與訴訟。原被告就楊長青的任職性質展開爭辯,雙方各執一詞。

  原告方代理人余律師認為,被告江蘇亞太公司高薪聘請楊長青擔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是事實,而楊長青在公司並無股份,因此雙方屬於事實勞動關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另外,被告有義務為職工楊長青繳納相關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

  被告江蘇亞太公司認為,2006年11月,原告被聘用到公司擔任總經理兼任法定代表人是事實,但原告從未要求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原告作為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是其履行職務的一部分,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於原告。原告辭職時未經公司的同意,是其自行離職的。

  合議庭經過合議,形成傾向意見,認為應當駁回三原告的大部分請求。承辦法官耐心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被告同意支付10萬元的醫療補償,原告方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有話

  這個案子非常奇特

  據本案的主審法官介紹,本案非常奇特,原因在於,楊長青本身是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有義務代表公司與所有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員工繳納相關保險。換句話説,他應該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但作為公司的最高負責人、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他不屬於公司僱員的範疇,卻擁有著實權,其身份類似于“榮譽主席”。斯菲公司和亞太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所以作為亞太公司的董事長,他無法與投資創辦亞太公司並任命他職務的斯菲公司簽訂合同。一般情況下,公司董事長也根本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法官説,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差額有三個限制:一是時間限制,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2008年1月1日)的用工行為不適用上述規定;二是總額限制,自用工之日的次月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11個月(此後按無固定期限處理);三是時效限制,雙倍工資差額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有時效限制,即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開始起算,仲裁時效為一年,即勞動者未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的,其請求將得不到支持。本案中,楊長青及其家人的訴求都不符合這幾條。

熱詞:

  •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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