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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産兒夭折遇天價停屍費 訴訟中屍體被提前火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6日 08: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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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醫方和患方之間缺乏良好的溝通。患者中大部分認為,醫患之間的溝通一般或基本上沒有溝通;醫護人員大部分認為,醫患之間的溝通一般或基本上沒有溝通。這在一定程度上説明了醫患之間缺乏基本的信任,醫護人員未很好履行告知照顧義務,是雙方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

  網言網語

  近日,有人在網上發帖稱,41歲高齡産婦在河北大學附屬醫院生下一早産男孩,5小時後孩子死亡。網帖稱,“醫院當初並沒有對新生兒做任何體檢,甚至沒有量一下體溫,也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採取相應的特殊護理,甚至連一般的護理都沒有。剛剛來到這個世界的幼小生命就這樣夭折了”。在與醫院打了一年多官司之後,産婦家人到醫院去領取孩子的屍體,“醫院告知要收11萬多元的停屍費”。

  網聞尋真

  本報記者杜曉

  近日,國內一些知名論壇上有人以一位高齡産婦的名義發帖稱,河北省保定市一家醫院“醫療事故致死人命,醫院竟索要天價停屍費”。此外,網帖中還稱,醫院“把孩子屍體給私自處理了”。

  網帖所説是否事實?《法制日報》記者趕赴保定市進行了實地調查。

  高齡産婦早産兒5小時死亡

  記者發現,該網帖是以一位高齡産婦的口氣所寫。據網帖中所説,“2010年10月8日,我的臨産期將近,本來結婚就很晚的我,為了安全起見,從我們的小縣城來到河北大學附屬醫院分娩,我是個已經41歲高齡的産婦,經過剖腹艱難的生下一早産男孩。然而,喜得貴子沒有給我帶來歡喜,卻因此接連不斷給我帶來了一場場噩夢。我的孩子在産下5小時後,醫院告訴我的家人,孩子不幸死亡。”

  據網帖所述,“我是晚了幾天才知道這個結果的,慘痛的事實,讓我悲痛欲絕。我不清楚孩子死亡是什麼原因。本來就是早産,或許孩子有病?可現在我知道醫院當初並沒有對新生兒做任何體檢,甚至沒有量一下體溫,也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採取相應的特殊護理,甚至連一般的護理都沒有。剛剛來到這個世界的幼小生命就這樣夭折了。我的家人與醫院多次交涉未果,只得將醫院告上法庭。我盼望著法律還我一個公道。經過漫長的一年多的等待,2012年2月,法院以該醫院護理不當直接造成男嬰死亡為依據,判決醫院賠償産婦117633元(實際只付10萬元)。法律終於給了弱者一個公正的審判”。

  據網帖中進一步描述,“官司結束後,我的家人到醫院去領取孩子的屍體,醫院告知要收11萬多元的停屍費。醫院按照停屍天數,每天收取200元停屍費,從2010年10月8日到2012年3月12日,計520天,總計10.4萬元”。

  事情並沒有到此結束,網帖中繼續介紹,“命運有時並不同情弱者。對於我們一家來説,更加不可預料、難以接受的還不止這‘天價停屍費’。當我的家人提出先把孩子屍體領走的時候,醫院太平間工作人員竟説,‘屍體早扔了’。在我們堅持索要屍體的情況下,醫院又隨便弄出一個無名死嬰來搪塞我們。這個死嬰足足有20多斤,而我早産的孩子剛産下時只有5斤多。”

  經過多方聯絡,記者在保定市雄縣一家燈具店舖裏見到了發帖者,他是網帖中所稱的高齡産婦的哥哥。他告訴記者,網帖所説均是事實。他的妹妹在上述一系列事件發生後,丈夫就此離家出走不知所蹤。目前他妹妹精神狀況極不穩定,醫生診斷為抑鬱症。

  “她現在不想住在家裏,我就在外面給她租了一間房。她經常會有自盡的念頭,為了避免出現意外,我讓我女兒和她住在一起,每天看著她。”這位高齡産婦的哥哥告訴記者,“去年年底官司勝訴之後,不久前,賠償款已經到位了。本來想就這麼算了,把孩子接回來早點入土為安。沒想到,去要屍體的時候,先是醫院太平間按照一天200元的標準要停屍費,後來我們就報了警,接著醫院太平間就同意我們將屍體拿走。去拿屍體的時候屍體又找不著了,給了我們一具其他嬰兒的屍體。”

  “我妹妹和我媽媽現在都在等著孩子的屍體安葬。現在屍體找不著了,我也不敢告訴她們。”高齡産婦的哥哥告訴記者,他不敢想象自己的妹妹和媽媽如果知道孩子屍體都沒有了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高齡産婦的哥哥又給記者看了他們家人特意給死去的嬰兒所製作的小型棺材。

  “這是我媽親手給做的。”高齡産婦的哥哥從小型棺材裏拿出了一件小棉襖。

  記者隨後又向高齡産婦的哥哥提出採訪他妹妹的要求,被婉言拒絕了。他説,他妹妹的精神狀況目前極不穩定,不適合見人。

  醫院稱死嬰屍體早已經火化

  記者查閱了保定區南市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下發的關於上述醫療糾紛的民事判決書,其中寫道,“本院認為,原告在因腹部脹痛到被告處就診,被告(河北大學附屬醫院,記者注)接受並向原告收取押金後,原告與被告河北大學附屬醫院之間即形成平等有償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原告在産前及生産過程中,以及其子出生後,被告應按照相關醫療操作規程和規範,對原告履行相關的告知義務,並應給予其子特殊的護理注意義務。由於被告河北大學附屬醫院在對原告與其子的診療過程中,在術前告知和新生兒護理方面存在過錯,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和過錯與原告之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關係”。

  綜合上述情況,法院判定賠償費用為56063元。

  此外,判決書中還認為,由於原告係高齡産婦,本身患有妊娠高血壓,在懷孕後就承受了一定的身體痛苦,孩子出生後近5小時便死亡,給二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原告後又被確診為抑鬱症,更加重了二原告的精神痛苦,依據被告河北大學附屬醫院在本案中的過失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以及給二原告帶來的痛苦後果,充分體現精神損害賠償兼具補償和撫慰的功能,酌情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為50000元。

  隨後,記者來到河北大學附屬醫院採訪。負責處理此事的醫院醫務處趙姓負責人告訴記者,應該由醫院黨委辦公室負責接待採訪。

  記者又來到醫院黨委辦公室,並給相關工作人員出示了醫院不久前寫給當地媒體的關於此事的書面回復。

  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書面回復的內容確係由醫院方面做出。此事正在進一步研究之中,將力求給予各方滿意的答覆,目前尚無更多的信息可以提供。

  記者看到,上述答覆中對患者的一些問題做出了回答,要點包括:

  我院太平間屬於社會化管理。鋻於許多醫療機構實行後勤社會化模式,我院經向社會公開招標,目前太平間由社會人員負責管理。

  關於“天價停屍費”。首先,停屍收費標準根據保定市物價局、財政局、民政局保價行費字【2003】第26號文件規定。經調查,太平間工作人員只是告知家屬屍體停屍費收費標準,未曾説過“一天收取200元停屍費”。其次,患者並未實際交付停屍費用,“天價停屍費”説法未構成事實。

  經查死嬰屍體已經依法火化。根據國家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遺體火化工作的通知》(民事函【1993】64號)文件精神中“特殊情況的遺體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90天”的規定,于2011年9月12日在望都縣殯葬管理所依法對死嬰屍體進行了火化處理。

  患者家屬告訴記者,之前討要屍體的時候,並沒有任何説法,直到幾天前當地媒體曝光了此事之後,醫院才承認屍體已經提前火化。

  太平間稱火化屍體和醫院無關

  針對醫院的答覆,記者來到了醫院太平間進行採訪。

  太平間的一位男性工作人員見到記者之後情緒激動,認為患者家屬對其進行誹謗,自己只是報出了每天200塊錢的收費標準,從未實際計算過費用超過10萬元的所謂的“天價停屍費”。

  “你去問問他們(患者家屬),10萬塊錢停屍費他們給了嗎?我後來不是還説過‘你們就把孩子拉走得了’這樣的話,他們怎麼又不提了?”上述工作人員説。

  但患者家屬告訴記者,本來太平間的工作人員執意要求按照200塊錢一天的標準收取停屍費,後來他們報了警,口氣才有所鬆動。

  在患者一位親友提供給記者的他和太平間工作人員的電話錄音中,太平間工作人員讓患者親友將嬰兒屍體拿走,並稱,“錢也少不了……因為你放了一年多了……一天200塊錢……你賠的那些錢差不多都給這兒來了……”

  此外,患者家屬提供給記者的當時現場的視頻錄像表明,上述太平間男性工作人員和派出所民警在錄像中確有出現。太平間男性工作人員在視頻中稱,“……要這個人,你交錢吧。現在太平間都承包了,你不交錢,肯定是不行……”

  記者又向保定市紅星路派出所辦案民警證實,患者家屬當時確實曾經報過案。

  關於死嬰提前火化的問題,太平間一位姓李的女性工作人員,即上述男性工作人員的妻子向記者解釋,“因為屍體太多,存放不下了,所以去年9月就火化了”。

  “我們這裡放了好多死嬰。嬰兒的屍體冷凍放了一年之後,樣子都差不多,很難辨別出來。”太平間男性工作人員向記者進一步解釋。

  李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太平間不僅需要存放屍體,還包括醫療廢棄物,因此隔一段時間必須要火化,不然容易出現感染之類的問題。

  李姓工作人員又帶記者參觀了醫院的太平間和堆放在太平間外面的醫療廢棄物。

  “我們這裡地方並不大,有些屍體停放了好多年了,如果不及時清理,實在放不下了。”李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一些患者因為死亡之後還拖欠醫院的醫療費,所以屍體還一直停放在這裡。

  患者家屬對此提出疑問稱,“既然好多年前的屍體都還停放在這裡,為什麼一具很小的嬰兒屍體,停放還不到兩年的時間,而且在醫療官司還沒有結束的情況下就進行了火化?”

  患者家屬認為,醫院是為了避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屍體進行檢驗,從而承擔更大的責任,因此提前將屍體火化。

  “醫院太平間已經承包給我們了,這完全是我們的責任,和醫院一點關係都沒有。”李姓工作人員對記者説。

  記者在貼在太平間墻上的《河北大學附屬醫院關於太平間管理的規定》中看到:“為規範太平間的管理,落實國務院殯葬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由承包人李愛鳳管理,現就有關問題做出以下規定……對因醫療糾紛而存放的屍體,科室及時通知醫務室及相關處室,由經辦人到太平間辦理存取屍體手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越權提取該屍體”。

熱詞:

  • 早産兒
  • 太平間
  • 屍體
  • 醫療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