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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常熟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菜刀隊案為聚眾鬥毆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6: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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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京4月12日電(記者 朱曉穎)12日,備受關注的江蘇常熟“砍刀隊案”、“菜刀隊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砍刀隊”成員、主犯曾勇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菜刀隊” 成員何強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當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詳釋“砍刀隊案”、“菜刀隊案”為何定性為聚眾鬥毆,對涉案人員量刑亦作出説明。

  案情本身並不複雜:為向徐建忠討要一筆賭債,蘇州本地人曾勇的手下與徐建忠手下湖南人何強等人進行談判,未達成協定。後何強與曾勇本人及手下通話過程中相互挑釁、言語刺激後,何強即糾集多人,準備刀具,後又再次主動打電話給曾勇,雙方惡語相向,曾勇便糾集多人(“砍刀隊”)趕至常熟忠發公司二樓辦公室。以何強為首的6名青年通過監控看到此情形,持菜刀、水果刀等在辦公室內等候,被網友們稱為“菜刀隊”。雙方相互砍鬥,致雙方三人受輕微傷,忠發公司部分財物受損。

  常熟市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院長助理李根發表示,本案係賭債糾紛引發,雙方為賭債償還問題談判不成,後在通話過程中雙方相互言語刺激、發生衝突、互相挑釁,曾勇一方即糾集人員,攜帶刀具,上門鬥毆,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何強一方為償還非法賭債與曾勇一方人員談判未果後,何強與曾勇等人在通話中發生言語衝突、互有挑釁,並糾集人員、準備工具,等待對方上門。待對方進入辦公室後,雙方很快發生互毆,其行為亦構成聚眾鬥毆罪。

  何強一方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本案焦點問題。何強一方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認為,何強一方被告人的行為係正當防衛,不構成聚眾鬥毆。李根發表示,公訴機關認為,何強一方試圖用非法手段迫使曾勇一方放棄部分非法債權,後在未準備錢款的情況下,何強糾集人員,準備刀具,並積極主動刺激對方,有明顯的鬥毆故意,隨後雙方持械互毆,何強一方的行為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

  李根發説:“我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係因賭債糾紛引發,為非法利益之爭,不受法律保護。在紛爭處置過程中,何強積極參與其中,在案發當天上午為還債問題雙方談判未果的情況下,雙方在午間通話過程中均有明顯的言語挑釁行為,致矛盾激化升級。特別是在何強第一次主動撥打曾勇電話後,即對對方可能上門發生打鬥有明確判斷並作了糾集人員、準備工具的充分準備,被告人張勝、陳強、張人禮、龍雲中、李毅夫在鬥毆發生之前並不在忠發公司,該五人被何強叫至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準備鬥毆,且在人員到位、工具齊備的情形下,何強再次主動撥打曾勇電話,充分反映出被告人何強一方在主觀故意上並非基於防衛的目的,而是具有與他人互毆的故意。在何強等人準備工具至對方上門約半小時內,期間並未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打鬥,而當從監控視頻中看到曾勇一方多人在忠發公司大門外下車持刀進入公司大樓時,何強等人敞門持刀以待,充分表明何強等人對鬥毆發生持積極態度,遂致鬥毆發生。”

  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為,何強糾集被告人張勝、陳強、張人禮、龍雲中、李毅夫等人,持械與他人鬥毆,造成三人輕微傷,六名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鬥毆的故意,客觀上糾集人員、準備工具、實施了相互鬥毆的行為,完全符合聚眾鬥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行為性質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不是正當防衛。

  至於曾勇量刑為何比何強重之疑問,李根發表示,一方面,從案件起因、參加人數、是否主動上門等情況分析,法院認為該起聚眾鬥毆犯罪中何強一方被告人的罪責較曾勇一方被告人的罪責相對較小;另一方面,何強一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罪責大小也有明顯區別,應當區別對待,同時鋻於本起聚眾鬥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何強一方被告人中何強構成自首、其他被告人均係從犯、龍雲中未直接持械等情節,因此分別作出減輕處罰、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對曾勇一方被告人也按照各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大小實行區別對待,分別量刑處罰。這樣的量刑結果,充分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完)

熱詞:

  • 砍刀隊
  • 菜刀隊
  • 何強
  • 聚眾鬥毆犯罪
  • 刑法基本原則
  • 罪責刑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