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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醫大博導遭劫殺案二審 首犯辯稱當時手有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08: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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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醫科大學教授卿三華遭“撞車黨”搶劫並被殘忍殺害一案,時隔近6年後,主犯尹智龍昨天下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受審。

  2006年8 月10 日淩晨,卿三華在珠江新城遭一夥歹徒撞車搶劫後被殺害,主犯尹智龍逃亡四年後被抓捕,並被廣州市中院以搶劫罪判處死刑,成為該案唯一被判死刑者。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庭上喊冤稱未動手打人,而檢方則再次出示大量證人證言,證明尹是罪有應得。因此案影響較大,廣東省高院進行了全程微博直播。

  羊城晚報記者溫建敏

  通訊員裘晶文林曄晗

  首批案犯無人死

  卿三華被劫案發3 天后,廣州警方根據目擊者提供的線索,破獲了這起特大搶劫殺人的惡性案件。廣州警方查明,該搶劫團夥共有9 名成員,第一批被抓獲的有5 名犯罪嫌疑人,另4 名犯罪嫌疑人在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 年10月26 日對已歸案的五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宣判,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周國華、劉謀欽、陽秋勇、劉青峰、陽志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四年。廣東高院于2008 年2 月25 日二審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廣東高院二審時認為:從現有的證據看,未歸案的4 名同案人裏可能存在比已歸案的5 人罪責更重的情況。

  之所以沒有判處劉、周死刑立即執行,是考慮到罪責的劃分是在9 個人作案而4 名同案人未歸案的情形下,根據已歸案5 名被告人的口供來推斷認定的,罪責的劃分還存在一定的或然性。

  2010 年8 月,被認為可能罪行最嚴重的同案人尹智龍被抓獲,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1 年2 月10 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1年7月18日廣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尹智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辯稱同案人串供

  在昨天的庭審中,上訴人尹智龍一上來就稱:“原判認定與事實不符,一、我們預謀盜竊,並非搶劫;二、坐後排的同案人物色了搶劫對象;三、我未動手打過被害人,當時我的手受傷已經廢掉。”

  尹智龍進一步稱,同案人劉謀欽是在被害人死後1 個多小時才打電話給他的,他的手受傷,根本無法持水管、鐵錘等工具毆打被害人。

  尹智龍辯稱,“幾個同案人是在作案後一天才被抓的,有時間串供;他們幾個之間是親戚關係,把責任都推給我。”

  辯護人則提出:一.被告人在本案實施階段參與犯罪,原審認定被告人參與事前預謀證據不足;二、被告人未參與準備作案工具的犯罪預備行為;三、同案人供述被告人的腿有殘疾與被告人沒有參與下車抓被害人上車的供述相符;四、被告人在逼問被害人銀行密碼過程中使用鐵水管、鐵錘毆打被害人的行為,與同案人共同輪番毆打被害人行為,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五、原審對尹智龍量刑過重,綜合全案情況,對尹智龍改判死緩符合“慎用死刑”的政策。

  公訴人建議維持原判

  對此,公訴人表示,考慮尹智龍此次庭審對罪責避重就輕,請求摘要宣讀劉謀欽、周國華、陽秋勇、陽志剛、劉青峰、廖繼友等人的供述,證實尹智龍的具體犯罪行為。

  檢方在法庭辯論階段,反駁稱:一、本案不存在逼供、誘供等違法取證現象,也沒有串供的可能。從本案證據看,6名同案人均對犯罪事實做出穩定供述,對尹智龍實施行為的供述能相互印證,對各人行為的供述亦能相互印證,將罪責推卸給尹智龍不合常理。二、尹智龍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起最主要的作用。尹智龍積極參與預謀;對被害人的毆打最兇狠、持續時間最長、工具最具殺傷力、打擊部位最致命。三、尹智龍搶劫數額巨大,主觀惡性深,罪行極其嚴重,且具備兩種加重處罰、一種從重處罰情節,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長表示,本案的最終裁判結果,另定時間進行宣告。因此案影響較大,廣東省高院對此案進行全程微博直播,部分廣東省人大代表也受邀旁聽了庭審。

  案件回放

  2006年8 月10 日淩晨,被告人尹智龍等九人在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臨江大道,採取故意開車碰撞被害人駕駛的車輛,誘騙被害人下車後實施搶劫的方式,搶劫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普外科教授卿三華的廣州本田雅閣小轎車一輛以及現金、銀行卡等財物。尹智龍等人在逼問卿三華銀行卡密碼未遂的情況下,殘忍地將卿三華毆打致死,並將屍體埋于佛岡縣。

  手廢了還能提30 斤水?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與被告尹智龍展開庭上交鋒檢:同案人供述稱,你是這夥人的“軍師”,對此你如何理解?

  尹:他們純粹是戲弄我,我當時手腳被砍過、頭也受過傷,不可能當“軍師”。

  檢:你是否曾毆打被害人?

  尹:從未有過。

  檢:你的同案人是如何毆打被害人的?

  尹:我當時一直坐在車的副駕駛位,沒有下車去後面打被害人。

  檢:你在偵查、一審庭審階段都稱自己沒有毆打過被害人,但在上訴狀中卻承認“參與毆打”,如何解釋?

  尹:應該是辯護人幫我書寫的,當時時間緊,沒仔細看。

  檢:何人提議埋屍地點?

  尹:開始是陽志剛、劉謀欽等人商議,後來我提出是否埋到我湖南老家,因為我害怕,想順便逃回家。

  檢:你幫助同案人做了什麼?

  尹:幫他們挖坑。

  檢:埋屍用的膠桶從何而來? 有多大?

  尹:是我和陽秋勇、劉謀欽他們準備的。能裝大概30 斤水。

  檢:你剛提到自己受了傷,手廢了,為何還能提得動30 斤水?

  尹:我和同案人一起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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