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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川一國企經理貪污9萬元公款炒股獲刑7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9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銀川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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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川市郵政局一下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朱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9萬元公款佔為己有後用於炒股。日前,西夏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朱某有期徒刑7年。

  今年42歲的朱某原係銀川市郵政局下屬一國企負責人。2009年12月2日,時任銀川市郵政局下屬一公司經理的朱某,代表銀川市郵政局與寧夏自立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遊某)簽訂樓體戶外廣告牌發佈合同(以下簡稱圓弧廣告合同),約定由該汽車銷售公司使用銀川市郵政局位於銀川市民族北街2號的郵政大廈正面圓弧發佈廣告,廣告發佈期一年,廣告使用費21萬元。

  後來,銀川市郵政局決定將該圓弧廣告業務置換成賀卡業務,圓弧廣告業務不再履行。為此,朱某又代表銀川市郵政局,與寧夏奧立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為遊某)簽訂了訂制拜年卡合同(以下簡稱賀卡合同)。約定由該汽車銷售公司委託銀川市郵政局製作信用封7000枚,總價21萬元,但實際上朱某與遊某約定付款9萬元。朱某在未向本局及其主管領導和財務部門報告的情況下,隱瞞事實真相,同時繼續與寧夏自立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履行圓弧廣告合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2010年1月4日,寧夏自立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銀川市郵政局支付圓弧廣告費21萬元,該筆款項被計入寧夏奧立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訂制賀卡的收入,賬面反映賀卡收入未形成欠費。

  2010年3月24日,朱某打電話向遊某催要訂制賀卡的費用,遊某便安排公司職員向朱某提供的其本人賬戶匯款9萬元,由朱某書寫了一張收條。隨後,朱某在既沒有向領導説明、也沒有交給財務做賬的情況下,用這筆錢購買了股票。

  2011年12月28日,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以朱某犯貪污罪、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今年1月13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開庭審理中,針對檢察機關指控其利用管轄的市區各社區內設置的“中國郵政電子小木屋”的經營權受賄20萬元,朱某辯稱是“無中生有”,但對指控其犯貪污罪的犯罪事實不表異議。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朱某已委託其親屬退賠贓款9萬元。

  西夏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朱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騙取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但對檢察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罪名與犯罪事實不能成立,不予採納,遂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7年。(記者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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