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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90後綁架熟人謀財殺人 罪名認定尚待法院判決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9日 1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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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春節前,雨花臺區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3名在寧打工或讀書的“90後”外地小夥子,帶著一個未成年男孩,將另一名連雲港來寧打工的小夥綁架後殺害。近日,該案中的3名涉案人員已被雨花臺區檢察院批准逮捕。記者昨天了解到,雖然3名嫌犯共同參與一起綁架案,但他們所涉嫌的罪名卻各不同。為何以不同罪名批捕?記者昨天採訪了辦理此案的檢察官——雨花臺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張梅菁。

  案情:一名男子遭綁架殺害

    雨花臺區江泉路23號韓府坊12幢樓下有一個洗車場。來自灌雲縣的常平和來自東海縣的范旭都是“90後”出生,在這裡當洗車工,因為是連雲港老鄉,所以在一起很“玩得來”。打工期間,他們又結識了“90後”,在南京輕紡技工學校讀書的徐炳華和年僅15歲的周磊(化名),以及跟隨父親來打工的連雲港小夥朱明超(化名)。

    今年1月初,眼看就要過年了,可是打工還沒掙幾個錢,常平和范旭商量,準備綁架朱明超,弄點錢回家過年。1月8日夜裏10點多鐘,朱明超被騙到韓府坊16幢的一間車庫裏,常平、范旭、徐炳華、周磊等4人捆住朱明超的手腳,又用寬膠帶綁住他的嘴,裝進一個蛇皮口袋裏。

    次日淩晨6時許,由於害怕事情敗露,他們將被害人勒死。朱明超家人發現他一夜未歸,便報了警。常平等人得知後,也沒敢向其家人勒索錢財。到了9日晚,他們又把被害人的屍體掩埋到了雨花臺區西善花苑土場。雨花臺警方接到朱明超家人報案後,分別在1月13日、14日,將常平、范旭、徐炳華抓獲歸案。周磊因未成年,另行處理。

    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被害人朱明超係遭到他人勒頸和膠帶壓閉口鼻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解析:綁架不同階段,犯罪行為各不相同

    “在提請逮捕時,警方定性常平、范旭涉嫌綁架罪,徐炳華涉嫌非法拘禁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張梅菁説,但檢方調查後認為,3名犯罪嫌疑人各有分工,在案件的不同階段,實施的犯罪行為和主觀故意也不完全相同,應該分別定罪。

    她介紹,在案發前,常平不僅與范旭預謀綁架被害人,指使范旭用假身份證辦了一張銀行卡,又糾集其他幾名涉案人員控制住被害人,進行了分工,作案工具也是他帶人去購買的。在實施綁架的時候,常平把被害人騙到作案地點實施綁架;得知被害人家裏已經報案,常平又和范旭進行殺人滅口;之後,常平還雇用一輛麵包車,和范旭、徐炳華一道將被害人屍體運走掩埋。而在捆住了被害人後,常平還給了周磊100元錢,讓他坐車回家。

    在這起綁架案中,常平是個“關鍵”人物,起著主要的作用。其他參與綁架的人中,范旭還有故意殺人的行為,徐炳華則存在幫助毀滅證據的行為。

  定性:對照刑法,3人涉嫌不同罪名

    “綜合各方面的證據和刑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對本案3名嫌犯涉嫌的罪名重新進行了梳理。”張梅菁説。常平綁架他人勒索財物,並且殺害被綁架人,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涉嫌綁架罪,應當判處死刑。范旭以幫常平索債為由,非法拘禁並殺害被綁架人,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涉嫌故意殺人罪,可判處10年以上刑罰。徐炳華涉嫌非法拘禁他人、幫助他人毀滅犯罪證據,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三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涉嫌非法拘禁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兩個罪名,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張梅菁表示,3名嫌犯的罪名最終如何認定,還得由法院判決。

    本報記者 侯錦陽 本報通訊員 徐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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