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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所所長貪污轎車獲刑 稱想退休前留代步工具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03: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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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顏斐) 順義供電公司天竺供電所在與天竺房地産公司結算工程款時,約定以車抵押5萬元工程款,被時任所長的李某佔為己有。記者昨天獲悉,李某因貪污罪被順義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目前李某已上訴到北京市二中院。

  李某自1989年6月一直擔任天竺供電站所長至2005年7月退休。經一審查明,2002年至2005年間,天竺供電所為天竺房地産開發公司進行了5次電線工程改造。2005年6月結算工程款時,天竺房地産公司與天竺供電所簽訂購車抵款協議,以兩輛汽車抵扣5萬餘元工程款,其中一輛黑色皇冠汽車抵款5萬元,另一輛吉普車抵款5000元。

  此後,天竺房地産公司又為皇冠轎車交納保險費4000余元,以抵扣工程款。但李某未將皇冠轎車交到天竺供電所,也未告知區供電公司,而是私自將該車留作私用。李某退休後將該車轉賣他人。經鑒定,涉案皇冠車輛2005年6月價值39800元。

  據李某供述,想到快要退休了給自己找個代步工具,就沒有把皇冠車開回供電所。李某的辯護律師認為,李某侵吞的是涉案車輛,應以該車輛實際價值確定貪污數額,而不是5萬元。此外,李某具有自首情節。

  法院認為,李某貪污罪名成立。因其到案前偵查機關已掌握其犯罪事實,故不構成自首。鋻於李某能如實供述,且能積極退賠贓款、贓物,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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