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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將鄰居一歲半女兒放充氣泳池玩水致死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5: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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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游泳戲水的家庭充氣式泳池,需要在家長看護下使用。(資料圖片)

  拍案驚奇

  清遠一女子將鄰居歲半女兒放在池內玩水致死獲刑並賠償10萬元

  本報清遠訊(記者曹菁 通訊員韓雯)將鄰居之女放入充氣小泳池內與自己女兒玩水後離開現場,致使鄰居之女溺水死亡。記者昨獲悉,清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這宗離奇的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鄰居幼女來家戲水

  主人疏忽釀出命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22日13時許,被告人張某帶著女兒(三歲)在位於清新縣太平鎮的家中的充氣小泳池內玩水期間,鄰居之女(一歲半)到其家中玩耍,小女孩告訴張某她想玩水,於是張某便將鄰居之女放于充氣小泳池裏與其女兒一同玩水,水深約60厘米,隨後離開現場。

  張某約5至10分鐘後回到充氣小泳池旁,發現鄰居之女溺水,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並按120工作人員教授的方法對鄰居之女進行心肺復蘇和人工呼吸等進行搶救,被告人張某見小女孩沒有反應,而120急救醫生還沒到達,又請來她家附近的衛生站醫生對溺水的小女孩進行搶救,直到120急救醫生到達現場,他們立即將溺水女孩送到清新縣太平醫院進行搶救,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賠償鄰居10萬

  仍被追究刑責

  經法醫鑒定,該女孩符合溺水死亡特徵。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與受害者的父母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了協議,賠償受害者父母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因疏忽大意,放置兩個幼兒在沒有大人監護的情況下玩水,最後導致一幼兒溺水死亡的結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據此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説法

  “不作為犯罪”

  在刑法中,危害行為有兩種基本表現形式:一種叫做作為,是指行為人以身體活動實施的危害行為;還有一種叫做不作為。所謂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特定行為的法律義務,在能夠履行這種義務的情況下而不履行就構成不作為。

  在本案中,張某在沒有知會鄰居的前提下把鄰居之女放入自家的水泡裏玩水,讓鄰居之女置身於有可能溺水的危險之中,她的先行行為使其負有保護鄰居之女安全的義務。在鄰居之女玩水時,本案被告人張某應履行看護義務,但她卻由於疏忽大意走開了,以致鄰居之女溺水死亡。所以,張某的行為符合不作為犯罪的特徵,過失致人死亡罪成立。

熱詞:

  • 鄰居
  • 獲刑
  • 先行行為
  • 泳池
  •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