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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賣假種子獲刑5年 檢查機關糾正刑期折抵減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17: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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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伊寧2月3日電(李飛)春節過後,正在服刑的罪犯劉湘沅(男)收到了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四師伊寧墾區法院(2011)伊墾刑初字第8號《刑事裁定書》,捧著該文書的劉湘沅激動地對監管幹警説:“正是檢察官們的依法監督,才使我少服刑28天,今後,我一定好好改造,回報社會……”

  劉湘沅原係新疆兵團農四師七十一團種子公司經理,2010年,公安機關在偵查新疆碩豐公司劉蘭新等人涉嫌生産、銷售偽劣種子案時,發現劉湘沅將該批偽劣種子售于本團部分職工,並從中收取好處費6萬元。2010年12月28日,公安機關對劉湘沅刑事拘留,並以其行為涉嫌銷售偽劣種子罪予以報捕。

  農四師檢察分院經審查,認為劉湘沅利用職務之便收受6萬元好處費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建議農四師公安局將劉湘沅涉案的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2011年1月26日,農四師公安局對劉湘沅將刑事拘留變更為監視居住。次日,伊寧墾區檢察院以受賄罪對劉湘沅刑事拘留,並對其決定逮捕後一直羈押于農四師公安局看守所。2011年6月10日,伊寧墾區法院以受賄罪對劉湘沅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但未折抵公安機關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對其拘留的28天刑期。

  2011年10月,新疆兵團農四師檢察分院副檢察長姚麗帶領駐所檢察幹警在看守所監區檢查工作時,劉湘沅向檢察幹警申訴,多次向法院反映在計算刑期時未將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時間予以折抵,但一直未予解決。姚麗即安排監所檢察部門核實情況後依法監督。10月17日,分院監所檢察處經核實發現情況屬實,遂向伊寧墾區法院發出書面《檢察建議》,以劉湘沅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與公安機關對其刑事拘留的涉案行為係同一行為為由,建議法院將公安機關對劉湘沅刑事拘留28天的時間予以折抵。

  同年12月21日,伊寧墾區法院回函,認為公安機關是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對劉湘沅拘留28天,而法院判處的罪名是受賄罪,故不予折抵刑期。農四師檢察分院經過多方論證,認為這一理由不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並在劉湘沅已被轉往新源縣監獄服刑之後,仍繼續與伊寧墾區法院溝通,跟蹤監督不放鬆。同時,加強與農四師中級人民法院的協調力度,説明監督情況,闡述觀點依據。最終,伊寧墾區法院糾正了對劉湘沅刑期折抵有誤的做法,使這起監督案件在兩個月的時間內得以圓滿解決,保障了被關押罪犯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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