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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組織150余人以討薪為名敲詐勒索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1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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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政府、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對拖欠外來務工人員工資問題的關注,虛報施工工人名單、工時,組織外來務工人員惡意討薪。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近日辦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以敲詐勒索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軍。

  以“討薪”為名敲詐勒索

  2011年8月,王軍夥同張某、李某等人,組織150余人在石景山區“二管廠”經濟適用房建築工地,以討薪、維權為名,利用虛報施工工人名單、工時為手段,向安徽蕪湖一家建設勞務有限公司(下稱蕪湖公司)索要工資款45萬餘元。後來經過核查,這150余人中僅有36人在該工地幹過活,實際工資款也只有7萬餘元。

  在本案中,王軍以包工頭身份與發包方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工程開工後他不斷更換工人到工地幹活。後因工人不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質量不合格,該工程被勒令停工。此時,王軍等人已組織上百工人到工地幹過活,他遂以出勤記錄為證據向發包方惡意討薪,並以工人人數眾多為由向對方施壓。

  據王軍交代,他之所以頻繁更換工人,就是為了增加日後討薪人數,可將從未到工地幹過活的人混入其中,聚集的人越多,越能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

  王軍並不直接出面敲詐事主。工程因不符合要求被勒令停工時,王軍找個理由離開工地躲了起來,然後指使同夥帶領工人,以每人每天180元向發包方討要工資。按照王軍事先填寫的“出勤記錄”,150余人討要的工程款共計45萬餘元,而發包方整個項目的工程款只有37萬元,且工程還未完工,結果案發。

  與王軍一同組織“討薪”的張某、李某目前被北京市豐台區檢察院批捕,其餘7名犯罪嫌疑人在逃。

  “此類以‘討薪’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的案件均為團夥作案。每次作案時,承攬工程、招工、組織‘討薪’分別由不同的人負責,分工明確、組織嚴密。”辦案檢察官説,王軍交代此前他還參與過兩次惡意討薪:第一次是2011年3月梁某(在逃)聯絡的北京市房山區良鄉北關的工程;第二次是2011年5月張某聯絡的北京市朝陽區大山子的工程。

  另外,同案犯張某、李某、茍某(在逃)和梁某等人多次以相同方法組織農民工在北京市豐臺、房山、朝陽等區的建築工地以“討薪”為名實施敲詐勒索。

  “討薪”不成引發衝突

  蕪湖公司是此次工程的承包商,承包涉案工程的部分建築和內部裝修。在討薪的150余人中,只有13名油漆工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蕪湖公司相關人員稱,這13人8月3日進場施工,8月28日停工,公司按工作日向他們支付了工資。

  按蕪湖公司的施工安排,公司只對負責裝修施工的黃彥兵(化名)結款,此項工程款為37萬元。但8月28日150余人到該公司討要45萬餘元工程款,“討薪事件”迅即引起當地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當天,由工程建設總承包商、建委、勞動局、公安等方面人員主持談判。蕪湖公司主張統計討薪人員的具體情況,第二天核實以後再支付工資。

  談判結束後,蕪湖公司負責人趙某偶然聽到“討薪”的人説,第二天還會有更多的工人來工地,且當晚就有20余名工人住在工地宿舍。趙某回家後越想越不踏實:這些人在工地上可能會鬧事,等到明天來的人多了,就更麻煩了!隨即給手下人打電話,讓他們組織人驅趕“討薪”者,結果雙方發生衝突,引起了公安機關的注意。經調查,王軍等人組織工人“討薪”的真實意圖顯露出來。

  惡意討薪參與者大多成了別人斂財的工具

  在參與“討薪”的150余人中,相當一部分是受到犯罪嫌疑人唆使,虛假維權的。梅勝(化名,另案處理)在向公安機關提供的證言中提到:“張某讓我跟他到石景山的工地要工資去,我説沒在那裏幹過活,怎能要出錢來?張某説:‘沒事,你們寫上工時,到時候按工時要錢,我都弄好了。’張某説要到錢分我一些,我就一起來了……”

  “惡意討薪如果得逞,所得錢款大多進了組織者的腰包,國家和集體資産受到損失,而外來務工人員則成了組織者斂財的工具。”辦案檢察官説,據公安機關調查,實際上在工地幹活的工人和犯罪嫌疑人組織起來“討薪”的工人,大多都是犯罪嫌疑人從勞務市場找來的。發包方既沒有對承包方進行資質審核,也沒有對施工人員進行審核,更沒有對工程進行有序的管理。同時發包方、監理方等也未對工程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理,這為此類“討薪”事件提供了可乘之機。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拖欠外來務工人員工資,始終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敏感問題,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政府、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對此類問題的高度關注,企圖要挾用人單位就範。檢察官提審王軍時,王軍曾交代:“‘討薪’最好是挑合適的日子,比如歲末年初……”

  如果王軍等人沒這麼貪心,“討薪”要的工程款不是超出合同約定的太多,這起敲詐勒索案不一定會被發現。檢察官建議,加強勞動用工合同管理,落實農民工工資計酬制度。在建築行業全面推行農民工人手一本《計酬手冊》,施工方按時對農民工出勤、報酬支付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有關部門定期檢查,發生糾紛及時解決;農民工也可憑記錄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這將有利於建設單位掌握有力證據,防止類似案件發生。

熱詞:

  • 討薪
  • 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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