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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縣原書記一審被判死緩 曾受賄3901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0日 02: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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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1月29日電 因受賄3901萬餘元,原南昌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湯成奇近日被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法院審理查明,1991年至2009年,湯成奇在任江西省南昌市郊區蛟橋鎮鎮長助理、黨委副書記、南昌市郊區湖坊鄉黨委副書記、書記、南昌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南昌市副市長、南昌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期間,單獨或夥同同案犯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3901萬餘元,其中650萬元未遂。

  法院還查明,湯成奇在擔任南昌經開區管委會主任期間,指使他人以借支、補償等名義變相返還南昌富昌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出讓金,給國家造成7462萬元的損失;在明知500畝商住用地土地出讓金不得返還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將出讓金以借款的形式返還給晶湛南昌科技有限公司,致使國家遭受6000萬元的損失。湯成奇在未核實晶湛公司的首期註冊資本等情況下,就決定撥付建設資金1.5億元,致使國家遭受1.49億余元的損失。

  同案查明,熊麗舜夥同丈夫湯成奇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85.3679萬元。南昌市青山湖區湖坊鎮黨委原書記張曉華、南昌市公安局桑海公安分局原局長羅輝、原南昌市豐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國文,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價值分別為4708.894萬元、2480萬元和2350萬元。3人收受財物中,各有650萬元未遂。

  據此,法院一審認為,湯成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張曉華、羅輝、許國文、熊麗舜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分別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熱詞:

  • 死緩
  • 非法收受財物
  • 構成受賄罪
  • 南昌縣
  • 張曉華
  • 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