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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員編教材拿稿酬獲刑 獄中告單位侵犯著作權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12: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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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中小學生幾乎人手一本《中學信息技術》或《小學信息技術》

  兩本教材的著作權到底歸誰?

  特級教師鄭子罕因挪用公款被判刑5年

  他在獄中委託律師狀告原單位侵犯其著作權

  他主編的《中、小學信息技術》杭州中小學生幾乎人手一本,57歲的鄭子罕搞了半輩子的教研工作,沒想到領了10多年的稿費被認定為是公款,並被指控涉嫌挪用公款和貪污。

  去年,杭州市中院二審認為鋻於本案的發生與單位財務管理不規範有一定關係及挪用款在審計期間均已退回等情形,判鄭子罕有期徒刑5年。

  然而,此事波瀾再起。鄭子罕以單位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委託律師與杭州市教育局普通教育研究室(以下簡稱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對簿公堂,要求法院確認其為《小學信息技術》和《中學信息技術》書籍的著作權人,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並非上述作品的著作權人。

  今年1月11日,杭州市中院對鄭子罕起訴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一案進行審理。法院對此未當庭作出一審判決。

  教研員編教材拿稿酬獲刑引起法學家關注

  鄭子罕曾是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員、中學高級教師、浙江省特級教師、浙江省教育學會中小學信息技術教育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教育部特聘專家,2010年8月11日被刑拘。

  去年(2011年)7月28日,杭州下城區法院對鄭子罕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鄭子罕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而檢察機關指控鄭子罕貪污的罪名未被一審法院採納。

  他不服,提出上訴,隨後杭州市中院二審認為鋻於本案的發生與單位財務管理不規範有一定關係及挪用款在審計期間均已退回等情形,改判鄭子罕有期徒刑5年。

  法院認定,鄭子罕在單位授權其向參與編寫的老師發放報酬的過程中,將部分費用轉賬購買基金的行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

  法院的刑事判決在法律界引起巨大爭議,包括著名法學家、原浙大光華法學院院長孫笑俠教授都對此案表示關注,孫笑俠教授認為此案為刑法涉及知識産權法的罪與非罪的典型案例。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教師編寫教材的稿酬,到底是個人合法所得,還是代單位收取的公款,只有先明確教材著作權的歸屬,才能區分涉案款項的性質。

  獄中委託律師狀告單位侵犯著作權

  刑事部分二審(終審)判決後,鄭子罕被轉往喬司監獄服刑。去年9月,鄭子罕委託律師將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告上法院。

  在起訴狀裏,原告鄭子罕稱自己原為一名教師,自1996年起利用自身的業餘時間,由自己承擔組織管理工作和費用,組織部分相識的同行創作編寫了《信息學基礎》一書,並自1998年起經由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他表示,在該作品基礎上又逐步進行增刪修改,自2000年起以《中學信息技術》書名由浙江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發行,自2001年開始以《小學信息技術》和《中學信息技術》書名由浙江科學技術出版社繼續出版。

  鄭子罕表示,以上書籍出版發行過程中,自己均以著作權人身份與各出版社簽署出版合同,原告的著作權人身份同時公開記載在出版發行的書籍版權信息之中。各出版單位均一直向原告直接支付版稅。

  他稱,直到2010年他才發現,被告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原名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于2005年和2008年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偷偷以著作權人的身份與浙江科學技術出版社簽署出版合同,將上述書籍的著作權人身份非法佔為己有。

  著作權到底歸誰雙方法庭激辯

  鄭子罕是否為《中、小學信息技術》的著作權人?其個人是否有起訴主體資格?《中、小學信息技術》屬於法人作品還是個人創作成果?法庭上,雙方委託律師圍繞上述焦點問題進行激辯。

  鄭子罕著作權屬一案的代理律師、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葉志堅律師用“渾水摸魚”、“偷梁換柱”來形容鄭子罕教材著作權人資格被剝奪的過程。

  葉志堅指出,《中、小學信息技術》和鄭子罕早期(1996年至1997年期間)編寫的《信息學基礎》是一脈相承的,《信息學基礎》就是作品《中、小學信息技術》作品創作的藍本。

  被告方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則認為,案件涉及的教材是杭州市教育局根據1998年有關文件精神,試點開展信息技術方面的課程改革,指定由鄭子罕開展編寫工作,由其組織學校的骨幹教師編寫教材,負責聯絡出版。

  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還認為,與出版社簽訂的出版合同上均有單位的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的簽名,教材的徵訂和發行都是由單位負責,因此涉案的系列教材是由該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法人作品,單位享有教材的完全著作權。

  由於被告方不同意調解,審判長表示將擇日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記者 陳洋根)

熱詞:

  • 鄭子罕
  • 著作權人
  • 教研員
  • 單位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