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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一企業中層幹部敲詐三千八百萬元獲刑六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18: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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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寧波1月17日消息 (記者 杜金明 通訊員 岑孟棒) 寧波一企業中層以曾任職的公司存在違規相要挾,先後兩次敲詐兩家公司財物,而向第二家公司最後的敲詐數額,竟然高達誇張的3800余萬元。1月17日,寧波市海曙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該院今天開庭,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該名男子有期徒刑六年。

  與公司領導發生糾紛敲詐4萬元

  被告人陳某今年43歲,家住寧波市海曙區。大學文化的他在2008年4月1日被寧波鄞州某公司聘用為基建負責人,合同到期日為2008年7月31日。工作期間,因公司幾位領導認為陳某未能處理好同事關係,故在合同到期後,便將陳某解聘,於是陳某與公司産生了勞動糾紛。

  這起糾紛先後經勞動仲裁、民事訴訟,在該公司按民事判決支付給陳某相關經濟補償後,陳某卻仍不甘心就此作罷,又多次致電公司領導,要求補償給他20多萬元,並聲稱如果公司不答應,他就向稅務部門舉報公司的稅務問題,並向政府部門舉報撤銷公司獲得的“最具成就企業獎”、“市先進外經企業”等榮譽稱號。

  2010年4月,該公司董事長羅某所居住的小區,發現有人張貼“向老賴羅某討薪公告”的大字報,羅某懷疑是陳某所為。在騷擾和壓力下,5月初,羅某最終向陳某支付了4萬元,得到了陳某“保證不再向任何政府部門作任何舉報,再不向稅務部門作任何舉報,再不張貼任何公告、公示之類” 的書面承諾。

  再次敲詐3800萬遭起訴

  事實上,陳某在敲詐羅某得逞之前,同時還在敲詐另一家企業,而且索要的金額遠不止4萬元。

  陳某離開鄞州某公司一年多後,也就是在2009年10月16日,他又受聘為浙江鵬源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池州房産項目總經理,但雙方因對勞動聘用合同的條款達不成統一意見,暫未簽訂聘用合同。2009年11月底,陳某離開公司,不再為公司提供服務。但他和公司又有了勞動爭議,經過寧波市海曙區勞動爭議聯合調解中心調解未果。

  從2010年1月起,陳某便書面發函致鵬源公司,稱該公司的某處工業用地,實際用作商業用途,並以此為要挾,要求鵬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30多萬元。2010年6月,陳某將賠償款提高到190余萬元。而到年底,這個賠償數額已經飆升到437萬元。但這還遠沒結束,2011年3月,陳某將賠償金額提高至1800余萬元,2011年4月,陳某最後一次提出的索賠金額為3800余萬元。後因該公司報案,被告人陳某未能像之前那樣得逞。

  經查,陳某在2000年7月就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舉報揭發”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庭上,陳某的辯護人辯解道,一方面,陳某是因勞動爭議而向二家公司主張勞動者的權益,具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是合法的行為,其主觀上並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另一方面,敲詐勒索罪的“威脅、要挾”等方法,是指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進行精神上的強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懼,不敢抗拒,從而迫使其交出財物的方法。敲詐勒索罪強調行為人所採用的犯罪手段,在能達到侵犯受害人人身權利的程度,手段具有非法性。而陳某作為公民,有權利向國家機關檢舉、揭發、投訴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也有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向新聞媒體揭露等。因此陳某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行為,不具有非法性,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或要挾”手段。

  海曙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勞動爭議名義,以其曾任職的公司存在違規相要挾,敲詐公司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因其曾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刑罰,現再次犯敲詐勒索罪,主觀惡性大,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所敲詐的錢財中,大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從輕處罰。最終,海曙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追繳其非法所得。

  作者:杜金明 岑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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