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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村官蛻化成涉黑組織頭目 拉人大代表下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9: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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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的寧夏固原丁飛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終審宣判。組織頭目丁飛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其餘19名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到6個月不等。

  《法制日報》記者通過多方採訪了解到,該涉黑組織頭目丁飛,雖然年齡不大,1983年出生,文化程度也不高,只有小學文化,但在被捕前,卻是涇源縣香水鎮城關村的村支書。靠著這一合法身份,6年來,丁飛等人通過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非法手段,在涇源縣及周邊地區稱霸一方,形成了20人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涉黑組織披上合法外衣

  2005年以來,綽號“飛子”的涇源縣農民丁飛,利用共同經濟利益和親屬、朋友關係,相繼網羅和糾集鄢正福、禹金有等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尤其是在當選城關村村支書後,他將自己的手下鄢正福、禹金有、禹繼紅等骨幹都發展到村領導班子。2009年,丁飛又成立了“涇源縣飛鵬材料銷售貿易有限公司”,安排禹金有為該公司副總經理,並吸收馬金廣、蘇廣兵等人為該公司職員,從而形成了一個披著合法外衣的犯罪組織。

  經法院審理查明,丁飛吸收的這些成員,大部分都有犯罪前科:鄢正福因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因尋釁滋事被勞動教養兩年;郭軍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因尋釁滋事、賭博被治安處罰3次;蘇廣兵因打架鬥毆被治安處罰1次,因吸毒被戒毒3年。

  丁飛通過請吃請喝,為組織成員鄢正福、郭軍、蘇廣兵等人購買衣物,出資組織部分成員前往香港、澳門旅遊,以此收買人心,增加該組織的吸引力。同時,丁飛通過為組織成員擺平事端,對成員進行嚴加訓斥和管教等行為,凸顯其在該組織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

  在合法外衣的“掩護”下,該組織多次開設賭場並非法控制當地賭博場所,使不少群眾誤入歧途,不能自拔,有些人因欠高額賭債而有家不能回,生活陷入困境。丁飛等人還通過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使當地群眾對他們産生極大的心理恐懼。

  2010年5月,丁飛與其組織成員喝酒時,無故毆打涇源縣能源站站長陳某某和信用社主任陳某,致二人面部多處受傷,被害人迫於丁飛的勢力及惡名,事後不敢到醫院就醫,也未到公安機關報案。同年7月,丁飛在幫涇源縣“雙益公司”解決爛尾樓工程欠款時,採用少付或不付的方式盈利40余萬元後,又偽造債權人領款收據,謊稱已墊資200萬元為由,要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償還300萬元。為達到目的,丁飛多次打電話威脅吳某某及其家人,毆打並要挾吳某某。7月15日,丁飛酒後攜帶倣真槍來到吳某某家樓下,當眾聲稱準備了150發子彈,要將吳某某全家打死,並持槍威脅圍觀群眾。

  敲詐勒索惡名遠揚

  涇源縣重點扶持的龍頭養牛企業春泉牧業公司經理安某,因公司資金週轉困難,分別於2008年11月、12月,經丁飛介紹兩次向其姐夫即禹繼紅,以月利率15%借款58萬元,月息8.7萬元。安某在付息53.7萬元後無力支付。在此期間,禹繼紅安排其親戚劉某某進廠看牛,控制該公司所養黃牛的正常出欄,干擾春泉牧業公司的正常生産經營。

  2009年7月,禹繼紅、丁飛等人到公司暴力逼債,隨意毆打安某及公司工作人員馬某,並強行控制該公司所養黃牛用於還債,造成眾多債權人恐慌並集體信訪。同年8月16日,在涇源縣政府部門解決春泉牧業公司債務問題時,禹繼紅、丁飛安排其黑惡勢力成員蘇廣兵、丁沅等及其親屬十余人手持木棒進廠強行看管四棚黃牛數日,阻撓、干擾政府部門對該公司債務的處理。為控制事態的擴大,涇源縣公安局抽調警力維持秩序。8月20日晚,禹繼紅、丁飛等人毆打安某及其公司工作人員馬某等人,逼迫馬某代安某為其書寫還款承諾書,最終強行拉走123頭牛抵債,得款75萬餘元,加上安某歸還的利息53.7萬元,禹繼紅從安某處共計得款129萬餘元,扣除安某某實際借款58萬元,禹繼紅從安某處敲詐勒索得款71萬餘元。

  人大代表和幹部變“黑”

  利用村支書這一身份,丁飛還將涇源縣的一些幹部和人大代表拉下水。在宣判的20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中,有3人是具有政治地位的公職人員和企業經理。

  丁飛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幹成員禹繼紅是涇源縣百順出租公司、天天農村客運公司經理,涇源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于2011年1月26日被罷免;趙國棟是涇源縣武裝部職工;馬寶祿是涇源縣瑜豐石料廠經理。

  2009年冬天,丁飛先後兩次從馬寶祿處借得制式五連發獵槍一支,進行打獵,非法持有;2008年至2010年4月期間,趙國棟利用單位槍支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擅自持有涇源縣武裝部五四式手槍、五六式衝鋒槍及子彈若干發,交由丁飛、馬金廣、秦秀廣、秦偉等人射擊玩耍;馬寶祿長期非法持有五連發獵槍一支、氣槍改制的小口徑槍一支、獵槍子彈84發。案發後,馬寶祿所持槍支彈藥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收繳。

  2011年9月,隆德縣法院對丁飛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宣判後,丁飛、禹繼紅、鄢正福、禹金有、馬金廣、蘇廣兵、馬金奎不服提出上訴。12月28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終審以丁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案意點擊

  “村官”一旦變成“村霸”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頭目,那麼,“村官”不僅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反而會欺壓百姓、以權謀私,嚴重威脅基層的和諧穩定。這些雖然是個別現象,但必須從維護黨的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切身利益的高度出發,切實加以重視,並有效加以防治。

熱詞:

  • 丁飛
  • 村官
  • 組織頭目
  • 1983年
  • 組織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