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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安全事故後毀屍滅跡者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1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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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1月10日訊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危害生産安全犯罪案件中具有非法違法生産、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等14種情形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一批嚴重危害生産安全的犯罪分子及與之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據統計,2008年以來,人民法院共審結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為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其中,2008年共審結1591件,生效判決人數2048人;2009年共審結1525件,生效判決人數1948人;2010年共審結1506件,生效判決人數2059人;2011年1-11月審結1481件,生效判決人數2063人。

  《意見》明確了實踐中對安全生産危害嚴重,社會反響強烈,應當特別強調予以從嚴懲處的若干情形,規定具有以下14種情形的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其中包括:

  ——非法、違法生産的;

  ——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産、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産、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

  ——曾因安全生産設施或者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産致使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

  ——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

  ——已發現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産逃避責任的;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産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

  ——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

  ——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

  ——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産、作業的;

  ——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

  ——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産,逃避責任的;

  ——曾因安全生産設施或者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産致使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

  ——數罪並罰的。刑罰執行過程中適用減刑、假釋時,不僅要看其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還要充分考慮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從嚴掌握。

  此外,《意見》規定,對於事故發生後,積極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損失,有效避免損失擴大;積極配合調查,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確保寬嚴並用、罰當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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