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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佈危害生産安全犯罪3起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17: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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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1月10日訊 記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危害生産安全犯罪3起典型案例,他們分別是:河北蔚縣李家洼煤礦“7.14”特別重大事故、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新興煤礦“11.21”特別重大事故和江蘇南京城市快速內環工程“11.26”事故。

  案例1

  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蘇正喜、蘇強全、鄧開興

  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非法採礦,重大勞動安全事故,

  不報安全事故,行賄案

  (河北蔚縣李家洼煤礦“7.14”特別重大事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發奎,男,漢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河北省蔚縣南留莊鎮東寨村黨支部書記,蔚縣李家洼煤礦開採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李家洼煤礦新立井投資人。

  被告人李成奎,男,漢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蔚縣李家洼煤礦開採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李家洼煤礦新立井投資人。

  被告人李向奎,男,漢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蔚縣李家洼煤礦開採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李家洼煤礦新立井投資人。

  被告人蘇正喜,男,漢族,1953年10月19日出生,蔚縣松西二井煤礦礦長。

  被告人蘇強全,男,漢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蔚縣李家洼煤礦新立井經營礦長。

  被告人鄧開興,男,漢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蔚縣李家洼煤礦新立井包工隊經理。

  1、關於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事實:因李家洼煤礦新立井無合法手續,被告人李發奎、李成奎等非法購買炸藥、雷管用於生産。2008年3、4月份,被告人蘇正喜告知李發奎需購買炸藥、雷管,李發奎安排蘇正喜通過魏滿榮(另案處理)聯絡非法購買炸藥3噸、雷管3500枚。之後,李發奎、蘇正喜又向劉成生(另案處理)非法購買炸藥3噸、雷管5000枚。2008年7月14日9時30分,新立井井下非法存放的炸藥自燃起火,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蹤。

  2、關於非法採礦事實:2004年11月,被告人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在蔚縣白草村鄉西細莊井田東翼建成李家洼煤礦新立井擅自採礦。其間,被政府相關部門責令停止採礦時採取偽造假協議等手段拒不執行。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蘇正喜、蘇強全分別擔任新立井經營礦長;被告人鄧開興在其兄鄧開才(另案處理)承包新立井採煤期間擔任包工隊經理,負責採煤和安全管理工作。經評估,新立井從2006年6月出煤至2008年7月期間共盜採煤炭11.46萬噸,價值人民幣2400.18萬元。

  3、關於重大勞動安全事故事實:被告人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蘇強全、鄧開興明知新立井是獨眼井,安全生産設施、安全生産條件均不符合國家規定,仍從事生産作業。2008年7月14日9時30分,該井井下存放的炸藥在潮濕環境下熱分解,形成自燃,燃燒産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1924.38萬元。

  4、關於不報安全事故事實:上述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蘇正喜、蘇強全等人未向有關部門上報,自行組織人員盲目施救,造成次生礦難事故。為隱瞞事故,又安排將其中28具死亡人員的屍體轉移到河北省陽原縣殯儀館火化,並封閉事故井口,拆毀、轉移井架等設備,破壞井下及地面事故現場,銷毀新立井帳本和技術資料等。

  5、關於行賄事實:2006年至2008年7月,被告人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多次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價值人民幣76.13萬元。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裁定認為,被告人李發奎、李成奎、蘇正喜等非法買賣、儲存炸藥、雷管,造成嚴重後果,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被告人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蘇正喜、蘇強全、鄧開興違反礦産資源法規,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被責令停止開採而拒不執行,造成礦産資源嚴重破壞,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明知礦井安全生産設施和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仍然組織礦工進行井下生産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蘇正喜、蘇強全在安全事故發生後,分工負責,相互配合,隱瞞事故真相,貽誤事故搶救,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李發奎、李成奎、李向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同或單獨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物,構成行賄罪;被告人李發奎在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非法採礦、重大勞動安全事故、不報安全事故、行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人李成奎在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具體實施中作用次於李發奎,可依法從輕處罰;在其它犯罪中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人李向奎、蘇正喜、蘇強全、鄧開興在犯罪中地位、作用次於李發奎、李成奎。被告人蘇強全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對被告人李發奎以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不報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對被告人李成奎以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不報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對被告人蘇正喜、李向奎、蘇強全、鄧開興數罪並罰或單處後,決定執行刑罰分別為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熱詞:

  • 1970年
  • 錨栓
  • 生産作業
  • 立井
  • 有期徒刑
  • 生産安全
  • 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