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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校企高管因公司虧損仍發高額獎金集體被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9日 04: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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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高管被集體清盤後,北大資源集團已由北大方正託管。本報記者歐陽曉菲攝

  在2001年至2004年的公司資産損益表上,北大資源集團一直處於負債運行的虧損狀態。而此間3年,公司高管和部分員工卻每年分得鉅額獎金,總額近2000萬元。

  根據檢方指控材料,由公司總裁葉麗寧提議,公司董事會認可,北大資源集團董事長鞏運明、總裁葉麗寧、副總裁黃琴芳、副總裁張永祥、常務副董事長仇守銀等人先後五次通過轉移房租收入等方式,將近2000萬國有資産作為獎金私自發放,6名高管共分得1028萬元。此舉違反了《公司法》和北大有關校辦企業發放利潤的規定。

  記者昨天獲悉,目前,6名涉案人員中的4人鞏運明、仇守銀、黃琴芳和張永祥已被海淀檢方以私分國有資産罪提起公訴,另兩名當事人葉麗寧和呂某仍在逃。

  知名校企負債運行

  北大資源集團,是北京大學下屬的校辦企業,和北大方正、北大青鳥、北大未名並稱為北大旗下的四大校企。其業務主要集中在房地産開發領域,先後建設了北大資源東、西樓以及燕園培訓中心和北大太平洋科技大廈等寫字樓工程,參與博雅園、博雅西園等住宅樓的組織建設和實施工作。據了解,北大資源集團開發的地産項目涉及綜合型大廈、寫字樓、酒店、住宅等多種類型,開發總面積超過400萬平方米。曾經轟動一時的北大南墻“拆與建”,即由該公司完成。

  這家成立於1993年2月的校辦企業,原名為北京北大資源開發公司,為北京大學全額投資的全民所有制企業,2001年更名為北京北大資源集團,性質未變。

  2004年6月,北大資源集團依據《公司法》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北京大學清華大學規範校辦企業管理體制試點問題的通知》,由原來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改製成北京北大資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其中北大持股70%,個人持股30%(營業執照也做了變更)。但據了解,2004年6月份改制時個人並沒有實際出資,直到同年的8月份才履行,但是也只有原定數額的10%。之後北京北大資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數次股權變動,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性質並沒有改變。

  被檢方指控的五筆私分國有資産事實,發生在2001年到2004年間,其時,這家成立於1993年2月的全民所有制公司,在2001年已經發展成一個在業界有一定影響的房地産公司,註冊資本也由最初的700萬增至8000萬元。

  但公司的實際盈利情況,卻並不如媒體報道的光鮮。身為董事長的鞏運明在接受檢方調查時稱,“因為開發房地産的項目多,戰線長,佔用的銀行存款和籌措的資金比較多,此外每年年底需要上繳學校的管理費在所有校屬公司中是最多的,因此從賬面財務狀況來看,在1999年到2003年期間北大資源集團一直處於負債運行狀態。”

  獎勵員工私分獎金

  在這種集團整體負債的情況下,公司總裁葉麗寧仍在2001年提出了發放獎金的計劃。

  2001年底,在一次集團董事會上,葉麗寧向鞏運明和張永祥提出,資源集團每年給學校上繳幾千萬元的管理費,對學校貢獻很大,創業很辛苦,想給大家發點獎金,張永祥和鞏運明都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此後不久,鞏運明便召開了經營班子會,會上葉麗寧拿出了事先準備好的獎金分配表,與會成員對獎金總額、發放範圍以及每個人的獎金額度進行了討論,並一致確定了最終的獎金分配方案。方案通過以後主管人事的黃琴芳將該方案交財務鄭某製表,幾名高管簽字確認後交財務加以執行。

  第一筆獎金,最終在2002年1月以年終獎的形式,發放給資源集團的部分員工,這一次,鞏運明所拿到的獎金(包括抵扣購房款)共50萬餘元,葉麗寧為48萬餘元,其他三名高管也領到數額不菲的獎金。

  據檢方指控,2001年至2004年期間,鞏運明、葉麗寧等人先後五次將科學園賬上的近2000萬元,以往來款的形式轉到北大資源集團用來發放員工獎金。

  科學園的“小金庫”

  既然集團整體處於負債情況,3年間近2000萬的獎金又從何而出?

  鞏運明稱,因為資源集團一直在負債經營,資源集團的賬上沒有利潤拿出來給大家發獎金,而科學園辦公室的賬上有錢,而且科學園辦公室的賬目在稅務部門也沒有做過登記,所以獎金就從科學園辦公室的賬上支出了。

  鞏運明提到的科學園辦公室,成立於1995年11月24日,成立之初是為了規劃和建設北京大學科學園區。據了解,科學園辦公室是北京大學的行政性機構,對外可以以北京大學的名義與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接洽,為建設北京大學科學園區做前期的準備工作。為解決北大資源集團領導的行政級別和管理科學園,北京大學任命了當時北大資源集團董事長鞏運明為科學園主任,葉麗寧、張永祥為科學園副主任。因此北大資源集團和科學園事實上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在科學園成立時,北大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投資,科學園自身也沒有任何經營收入,名下沒有任何自己的資産。2000年9月,北京大學與北大資源集團共同出資組建“北京北大科技園有限公司”,科學園由此被取代。

  但從1996年12月開始,科學園辦公室就以事業單位的性質在北京銀行燕園支行建立了自己的賬戶。鞏運明、葉麗寧等北大資源集團高管,在未向北大校方請示、備案的情況下,將資源集團的收入隱瞞,不入單位大賬,直接轉至北大科學園。至2000年9月北京北大科技園公司正式成立之時,科學園賬上積澱了大量的資金。

  據鞏運明介紹,科學園辦公室賬上的錢,主要是北大資源集團收取的房租錢,即校辦或院係辦的公司租用資源集團的房子或者租房的人不需要正式發票的房租。

  之所以把這筆錢轉到“科學園”賬上,鞏運明説,主要是因為集團每年要給學校上繳管理費,如果房租收入都走資源集團賬戶的話,這些收入都要繳稅。

  截至2005年1月,資源集團累計將房租收入6500余萬轉移到了科學園賬上核算。

  小金庫成鉅額獎金來源

  這筆數額不菲的小金庫資金,成為北大資源集團發放鉅額獎金的“來源”。

  從賬外資金變成獎金的方法並不複雜。以2002年1月第一次發放的獎金為例,2002年1月經營班子對2001年度員工獎金分配方案確定後,經葉麗寧審批,2002年1月16日會計鄭某以還往來款的名義將302萬元從資源集團在中行中關村分理處的賬戶轉到資源集團在建行北大南街分理處的基本賬戶上,並用該款給24名員工發放了獎金。

  此後的幾次發放方式與此次雷同。通過“借款”、“往來款”等財務手段,這筆實際獨立於資源集團的資金,以獎金名義,流入公司高管和部分員工袋中。

  而獎金的發放,由集團高管統一決策。一般的流程是,先在董事長鞏運明、總裁葉麗寧、副總裁張永祥、副總裁黃琴芳等經營班子成員會上提出方案,內容包括發放人員範圍,每個人的發放額度以及發放的獎金總額,然後交到董事會審核確定。幾名高管的獎金額度,也在這兩個會上討論決定。

  而這個獎金分配方案的主要提出和決策人,是總裁葉麗寧。

  在北大資源集團,葉麗寧是實權派和主事人。葉麗寧出生於1967年,1987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此後,葉麗寧的成長、成熟,一直到事業的發展、壯大都是在北大完成。根據北大校方相關資料,葉麗寧1987年畢業後留校,先後擔任北京大學黨委科員、科長等職務,其間也擔任《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等大學必修政治科目教師,後出任北京北大資源集團副總經理。1998年1月,鞏運明退休,葉麗寧繼任總裁一職並進入公司董事會,鞏運明被返聘擔任集團董事長。2003年4月鞏運明正式離職,不再擔任領導職務,葉麗寧擔任公司董事、總裁,鞏運明依然被任命為公司董事,任期兩年。

  因此,從2001年到2004年的私分國有資産案中,葉麗寧是全程參與者,其目前在逃。

  2003年,北大資源集團進行人事調整,仇守銀開始擔任資源集團常務副董事長。新的薪酬委員會也在這一年成立,成員包括常務副董事長仇守銀、總裁葉麗寧、財務總監呂某、副總裁朱宏濤。公司的獎金分配方案改由薪酬委員會研究決定。張永祥、黃琴芳作為經營班子成員參與討論審批過程。鞏運明此時已經退休,不再擔任領導職務,但因為其依然擔任集團董事,因此資源集團在第四、第五次獎金髮放過程中依然向鞏運明進行了發放。

  部分獎金抵扣房款

  分配給員工的獎金,並不只發放給經營班子的高管,還包括部分集團員工,至於哪些員工能獲得這筆獎金,一開始計劃按照業績完成情況確定,但這一原則在事實上並未得到貫徹。

  據涉案的集團副總裁張永祥稱,獎金髮放的範圍就是部分集團總部員工,大概有四十人左右。獎金的額度是鞏運明或葉麗寧根據其他校辦企業及公司效益情況確定的,在經營班子會上拿出分配草表讓大家平衡,各個部門領導平衡部門內部員工額度。平衡修改之後把表交給鞏運明或葉麗寧,他們交給財務部門重新製表,集團領導簽字後,由財務部門執行。

  根據檢方調查,這些發出的獎金,均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配給員工的獎金,一部分直接支付現金,另一部分則用來抵扣購房款。據檢方的統計,從2001年到2003年期間集團從購房職工獎金中抵扣房款總計1844110元。

  這個購房款,源於2000年左右,北大資源集團提供給職工的一次購房機會。

  據鞏運明介紹,北大資源集團在2000年與北京飛達電子集團合作,對方出地,北大資源集團出錢,在海淀區蘇州街75號院投資聯建商品房銷售給職工,資源集團全額墊付了房款,並以4300元/平米賣給職工,要求職工選中房後先交一半的房款,其餘房款可以從歷年的獎金中逐年扣除。

  據檢方調查發現,雖然北大資源集團與北京飛達電子集團聯合建房,共同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而且為職工辦理的是福利分房性質的産權證書,但實際上資源集團是以飛達電子集團確定的價格向職工出售,未向員工提供任何形式的補助,因此從售價上看此次分房並不屬於福利分房,而是屬於北大資源集團替職工現行墊付房款,之後再從職工工資、獎金中予以扣除。由於房款應由員工自行負擔,因此在五次獎金髮放過程中抵扣的房款部分,檢方認為也應該作為私分國有資産的數額進行認定。

  無視獎金髮放有關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此外,1996年,北京大學校辦産業管理委員會出臺的《北京大學校辦産業財會管理細則》也規定,“各企業每年發放獎金數不能超過上年實際數,年度終了按實現利潤數再做調整”,“所有校辦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下列順序分配:一、被沒收財務損失,違反稅法規定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三、按規定提10%的盈餘公積金,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按國家規定轉增資本金;四、提取公益金;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投資者分配”等。

  然而,根據北大資源集團的資産損益表顯示,2001年至2004年,北大資源集團一直處於負債運行的虧損狀態。幾名公司高管對此也是心知肚明。

  副總裁張永祥稱,“在2001年到2004年發放大額獎金時,我確實知道資源集團的對外投資很多,還欠著銀行的貸款,很多項目沒有盈利。集團副總裁黃琴芳也稱,資源集團在2001年到2004年期間肯定是欠銀行貸款的,因為當時其投資了很多項目,包括一些房地産開發項目和一些科技教育類的項目,這些項目的週期比較長,前期肯定不可能有收入,投資已經遠遠超過收入,所以向銀行貸了款。

  自稱發獎金是犒勞員工

  據幾名涉案高管講,2001年底的一次集團董事會上,葉麗寧向鞏運明和張永祥提出,資源集團每年給學校上繳幾千萬元的管理費,對學校貢獻很大,創業很辛苦,想用科學園賬上的沉澱資金給大家發放獎金,並説錢從科學園賬上拿出來之後只從集團走一下賬,從財務處理上來説比較安全。

  按照鞏運明的説法,從1993年開始,集團員工就艱苦創業,一直到2000年北大資源集團效益開始好轉,從2001年開始,北大資源集團管理的北大資源東西樓、北大資源賓館等房産收益比較好,因此集團員工要求改善待遇的呼聲很大。鞏運明説,“2000年至2003年期間雖然資源集團是負債經營的,但我們給學校每年都是如數按時交納管理費的,而且我們和其他校企相比較也是最多的,我們自認為給學校創造了很多資産,自認為資源集團給學校上交的管理費就是我們創造的利潤,發一些獎金也是應該的。”

  據涉案的資源集團副總裁黃琴芳介紹,資源集團每年向北京大學上繳的錢都不完全一樣,應該是逐年增長的,在2001年至2004年期間,資源集團每年都向學校上交了幾千萬元錢。

  薪酬管理的空洞

  在北大資源集團內部,對薪酬發放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章程,更沒有監管制度和手段。副總裁黃琴芳説,集團內部沒有一個具體的文件對薪酬作出規定,其認為“發放獎金應該根據本公司的效益情況來決定。”

  據其介紹,在2001年之前資源集團也給員工發獎金。“就我而言,在1998年到2001年期間我每年的年終獎不到1萬元錢;2001年到2004年,獎金額度突然提高了很多,我平均每年能拿到30萬到60余萬元不等;從2005年開始,獎金額度又降下來了,我每年能拿5萬元左右獎金。”

  2003年之後開始擔任資源集團常務副董事長的仇守銀説,當年接手公司的工作後,他從財務報表上了解到北大資源集團處於負債經營的狀況,按道理是不應該再發放獎金的。但是葉麗寧還提出發放獎金,而且發放的金額非常高。“我覺得挺震驚的,當時北大資源集團已經處於負債經營狀況,不可能有發放獎金的利潤盈餘”,仇守銀説,但是葉麗寧一再強調北大資源集團之前每年都是這樣發放獎金,而且在北大的四大集團中,北大資源集團向學校上交的利潤又是最大的,運作的幾個項目也還都不錯。所以,仇守銀考慮到發放獎金是集團的一個慣例,他作為新來集團的董事會負責人,也不好反對,便同意了葉麗寧發放獎金的提議。

  主要負責人在逃

  這起涉案金額近2000萬的私分國有資産案的案發,緣于企業內部人舉報。2008年1月,反貪部門對北大資源集團高管涉嫌私分國有資産一案進行了初步調查,併發現北大資源集團總裁葉麗寧、董事長鞏運明、副總裁張永祥、副總裁黃琴芳、常務副董事長仇守銀以及財務總監呂某等6人涉嫌私分國有資産。

  2009年8月18日,聽聞被查,鞏運明主動到反貪部門反映了自己在任職期間,北大資源集團發放高額獎金的問題。由於案發時,葉麗寧和呂某不在境內,兩人已被司法機關網上通緝。

  後檢方經審查查明後,對鞏運明等4人提起公訴。據檢方指控,2001年至2004年,鞏運明、張永祥、黃琴芳和仇守銀利用其在北京北大資源集團擔任領導職務的便利,違反相關規定,採取轉移房租收入、隱瞞收支的方式,先後四次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産作為獎金私自分發給該集團員工個人。其中鞏運明參與私分國有資産金額共800余萬元,仇守銀參與私分國有資産金額共600余萬元,張永祥和黃琴芳參與私分國用資産金額共計1600余萬元。檢方認為,四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應該以私分國有資産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公司高管圖譜

  董事會成員

  2001年—2003年

  董事長鞏運明、總裁葉麗寧、副總裁張永祥

  2003年人事調整後

  鞠傳進、鞏運明、常務副董事長仇守銀、北大房産處處長初育國、葉麗寧。經營班子成員包括葉麗寧、副總裁張永祥、副總裁黃琴芳、財務總監呂某。

  經營班子成員

  2001年—2003年董事長鞏運明、總裁葉麗寧、副總裁張永祥、副總裁黃琴芳

  2003年換屆後

  總裁葉麗寧、常務副董事長仇守銀、財務總監呂某(薪酬委員會)

熱詞:

  • 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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