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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法院判5名未成年人以義務勞動替代罰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9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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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歲的李晴(化名)和4個同學在一家加油站搶了價值近700元的錢物。

  如果沒有後來的判決,這就是一起普通的搶劫案。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在判前對他們進行了考察,用量化的義務勞動替代了他們的罰金刑。

  這是全國第一起,也是迄今為止唯一的一起。

  義務勞動替代罰金

  李晴決定在加油站下手搶錢的時候,才16歲。

  他是貴州人,在重慶一所技工學校上學。這個年齡的孩子第一次離家,拿著生活費卻不知道要細水長流,開學十幾天,錢就都花完了。

  2007年9月19日淩晨,在李晴的提議下,他和4個同學一起候在了一個加油站附近。他們搶走了一個提包,裏面有一部手機,200元錢和一些日用品。在逃跑的過程中,李晴的一個同學被抓住了,之後,其他4人也被捉拿歸案。

  5個孩子都來自貴州農村,家裏甚至付不起足額的學費。2008年案子被訴到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時,他們的家長都負擔不起到重慶的路費,沒法出庭。

  “如果這個案子按照相似案例判罰罰金的幅度處理,那肯定會出現‘司法白條’。”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專職審委會委員楊飛雪説,這些孩子的家裏根本無力為他們繳納罰金。

  他們還沒有成年,還在學校讀書。法院要怎麼判才能實現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改造的原則,才能讓他們將來順利回歸社會?

  楊飛雪説,這確實是個難題。他們都是離家求學在外,監管條件不完備。如果使用非監禁刑,效果怎樣無從考量。比如,這些孩子是不是真誠悔改,是不是不再有社會危害性,這些都無從評價。

  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是要在教化、懲罰與救濟間求得平衡。但對未成年人採取非監禁措施,已經是當今世界的普遍趨勢。作為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對犯罪未成年人進行社區矯正基本已成學界和實務部門共識。

  “我們經過反復探討,覺得可以把一定量的義務勞動納入到判前考察中。”楊飛雪説,他們在義務勞動過程中的表現能讓考察內容具體化,而量化的義務勞動也可以替代罰金,“把考察期放在了判決前,他們會對判決有期待,會盡力做好。”

  適用條件苛刻,至今仍是孤案

  2008年三四月間,在設置好的30天的考察期內,這5名同學都會在課後由老師帶著以“志願者”的身份到社區義務勞動,社區每天都有專人記錄他們的表現情況。

  “他們的變化很大,很有禮貌,”楊飛雪説,老師和社區居民對他們印象都很好,“除了考察人員,誰都不知道他們的身份,都以為是志願者。”

  考察期間,檢察機關負責進行監督。“檢察官會在不通知學校和學生的情況下,悄悄去看他們的表現。”楊飛雪説,考察期滿後,檢察官會把評價意見和量刑建議告訴法院。

  一般來説,李晴這樣的同類案件罰金幅度在2000元左右。不過,他們在考察期間的義務勞動是“計酬”的,“根據他們所從事勞動的性質,按照重慶市相近行業的工資標準,來替代一部分罰金。”楊飛雪説。

  “他們義務勞動的過程和考察情況也詳細地寫進了判決書裏。”楊飛雪説。2008年6月,李晴被判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宣告緩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800元。

  實際上,類似的行刑方式在很多國家都有適用。在美國,針對犯罪青少年的社區矯正項目中,有一項是對犯罪青少年的居中制裁,其中就包括賠償和社會服務。在新西蘭,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在社區參加有償服務,利用休息日打工賺錢來賠償受害人。

  但是,3年多過去了,直至今日,沙坪壩的司法實踐還是個孤案,同樣的刑事處罰方式並沒有再次適用。

  “主要是因為適用條件很苛刻。”楊飛雪説,需要各種社會資源的通力配合,比如學校要老師配合,社區要有專業社區工作者輔助,檢察機關要參與監督考察,“找個合適的社區就很不容易,還要在確保未成年人完成學業的前提下安排他們勞動,當然,也要找到這個年齡段的孩子適合從事的勞動方式”。

  “下面”絞盡腦汁,“上面”突破有限

  楊飛雪用“絞盡腦汁”來形容李晴一案的審判過程,但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中,這樣刑罰替代方式尚無明文規定。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佈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通知》,明確提出將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為社區矯正的重點對象。

  這被視為社區矯正制度的法理依據。

  在社區矯正的試點地區,矯正方式各具特色,有的強調心理干預機制,有的重在技能培訓、就業指導,還有的關注法制教育。至於怎樣使用,有沒有適用次序和規則,並沒有更具體的法律規範和配套制度支持。

  這是未成年人刑事法治進程中的積弊之一。目前,全國各個地方的司法機關都在根據“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來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探索適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點的辦案制度,但就現有的法律制度而言,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規定非常分散,《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中都有涉及,但既不穩定,也不完整。

  “最大的突破就是《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裏增設了專門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楊飛雪説。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263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進行”。

  草案還規定,審判時,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草案的突破體現在程序上,”楊飛雪説,很多探索是程序、實體兼而有之。從檢察機關的未檢處、法院的少審庭,到暫緩起訴、暫緩判決制度,再到社區矯正制度、前科消滅制度,這些經驗中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實體內容方面的,“但這次修改並沒有吸納前沿的內容”。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維儉表示,現在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是“下面熱、上面冷”,至今,尚未從全國層面對未成年人司法實踐中創立的有效制度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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