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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龍崗原副區長被判死緩 非法收受港幣3590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9日 1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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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深圳訊 記者程偉報道:記者28日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鐘新明、鐘偉明受賄,吳偉光行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鐘新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受賄罪判處鐘偉明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産;以行賄罪判處吳偉光有期徒刑十一年。涉案贓物、贓款、有價證券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鐘新明,男,48歲,漢族,碩士文化,被捕前係深圳市龍崗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鐘偉明,男,41歲,漢族,大專文化,被捕前係深圳市中天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偉光,男,44歲,漢族,高中文化,被捕前係深圳市業尊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鐘新明利用其擔任深圳市龍崗區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深圳市體育新城土地整備安置領導小組副組長、地鐵3號線建設和深惠路改擴建工程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被告人鐘偉明參與鐘新明共同受賄。被告人吳偉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鐘新明、鐘偉明行賄。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鐘新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港幣3590萬元、人民幣519.876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鐘偉明夥同鐘新明共同受賄,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港幣3300萬元、人民幣213.3003萬元,其行為亦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吳偉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港幣336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鐘新明、鐘偉明表示考慮是否上訴,被告人吳偉光表示要上訴。

  程偉

熱詞:

  • 副總指揮
  • 財物
  • 構成受賄罪
  • 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