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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拍電影之名詐騙75萬 獲刑11年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9日 02: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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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首席記者 王彬)以投資拍攝電影為名,詐騙兩名事主75萬元。32歲的山西女子任某最終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海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2010年5月至8月,任某以投資拍攝《厲害媳婦》、《小牛的草原》等電影,需要支付劇本費、製作費、剪輯費等費用為由,先後騙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幣35萬元、騙取被害人杜某人民幣40萬元。

  2010年9月,經被害人徐某報案,任某被民警抓獲;後民警根據任某的交代,在其註冊成立的影視公司辦公室的保險箱內起獲贓款人民幣52萬元。案發後,任某的家屬代其退賠被害人杜某人民幣30萬元。

  庭審中,任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予以否認,辯稱自己和徐某是合夥人,為拍攝電影共同成立了一家影視公司,徐某作為股東、投資人,她投資的錢投到公司而非具體的項目,錢都用於公司運營了。任某的辯護人也為其做了無罪辯護,認為本案涉及的兩部電影劇本均真實存在,任某也與編劇、導演進行了數次商談,只不過因各種客觀原因電影未能實際拍攝,故其主觀上不具有詐騙的故意。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任某辯稱其曾與該劇編劇、導演等就電影的拍攝工作進行過商談,但這兩名證人的證言均證實,雙方經過商談簽訂拍攝協議後,任某即以種種理由不履行合同,拍攝工作並未實際進行,任某也從未實際出資。任某在明知拍攝工作不可能進行的情況下仍隱瞞真相,要求被害人向由其本人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內打款,並在短時間內將上述款項轉入其個人賬戶,完全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鋻於任某主動交代贓款去向,其家屬也代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判處任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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