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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運城交通局一科長受賄、故意殺人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8日 13: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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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仝霄等9名被告人組織、領導黑社會犯罪以及受賄罪、故意殺人罪等一案做出一審判決。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駕校科原科長仝霄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並限制減刑。

  5月24日,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對仝霄等提起公訴,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同時,依法不公開開庭對被告人仝霄強姦犯罪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認為,被告人仝霄自2005年4月至2010年4月,利用其擔任駕校科負責人的職務之便,採用推託、不讓駕駛員參加從業資格考試、明示或暗示等手段,索取或收受各駕校負責人現金共2152.7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鋻於其非法所得全部追回或扣押,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仝霄、馬運鵬等人在垣曲持霰彈獵槍,向被害人連開多槍,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僅造成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係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仝霄、邵國銳聚眾插手糾紛,被告人趙偉、張濤泄憤火燒居民門樓的行為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表現形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中,被告人仝霄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對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實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仝霄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另有:犯聚眾鬥毆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強姦罪等;撤銷原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8)運中刑執字第98號刑事裁定書對仝霄的假釋部分,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判決還對被告人仝霄限制減刑。

  同時,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2年至1年5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熱詞:

  • 被告人
  • 仝霄
  • 被判處死刑
  • 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