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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收受豪宅名車 受賄400余萬擺平工程問題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7日 07: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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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廣東佛山)禪城區環市永新村村委會主任、村黨總支部書記梁某近日一審獲刑七年

  權力可以讓他輕易為朋友承接下熱門的工程招投標項目;權力可以助他在朋友“出事”時一手遮天,息事寧人;權力還能為他在短短幾年內輕鬆拿來票子、車子和房子,共斂財400多萬元。對於原佛山市禪城區環市永新村村委會主任、村黨總支部書記梁某而言,擁有權力似乎就擁有了一張解決一切的王牌。然而,權力的濫用終究使他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昨日,記者從禪城區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提起公訴的梁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已由禪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梁某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案情

  全權“擺平”工程問題 村官得感謝費:100萬元

  49歲的梁某是佛山禪城本地人。經查明,2003年7月、2004年1月,梁某利用擔任禪城區環市鎮永新村村委會主任、村黨總支部書記的便利,在建設永新村某工程項目的過程中,先後兩次幫助包工頭黃某承接到該項目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後,黃某因工程質量問題被買房的村民追究責任,梁某即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幫助黃某解決了此事。

  2004年的一天,為了感謝梁某在承建工程過程中的幫助並希望日後繼續得到關照,黃某送給梁某感謝費人民幣100萬元。黃某坦言,他送錢的原因就是看中了梁某是永新村村委會主任和支部書記。梁某為他爭取到工程以及事後為他“擺平”事端等事件,都讓他更加相信拉攏梁某才有希望在以後的工程中得到幫助。

  老闆靚車洋房“求關照” 村官得:300多萬元

  2005年6月,黃某購買了位於順德區陳村的兩套別墅,並與梁某約定將其中一套送給他。黃某稱:“們商定一人一套,都寫我的名字。到時賺錢就歸梁某。我當即給了兩套別墅的定金,後期簽合同和首期款都是我去做的,供樓的錢也是我出的。2007年,梁某見樓價升了,就想賣他那套別墅,我就將別墅賣了,扣除其他費用後交給了梁某300萬元。”同年,梁某使用該錢款在南海購買了新的房産和車位。

  2008年12月,黃某再次送給梁某一輛價值人民幣60多萬元的名車。“我支付車款是希望梁某以後繼續關照我,給我其他工程做,因為永新村還有許多地要開發。”而梁某也供認,黃某送他這輛車是因2008年有其他工程,黃某需要他的幫助。梁某後來幫黃某取得了該工程項目。“黃某答應給我15%的某建築公司股權,這輛車的錢會在股份分紅中扣除。”

  辯解:送錢送車送房與職務無關?

  庭審當日,控辯雙方主要就黃某和梁某之間是否存在錢權交易展開了辯論。

  “梁某的幫助行為與其職務並無關係”,梁某及其辯護律師稱,梁某沒有錢權交易,是因梁某只收了錢,沒有辦事。對於收的這些錢的性質,梁某説100萬元,是黃某給他的股份,另外的300萬元,是房子的差價,是他投資所得。

  公訴人回應稱,黃某的證言以及梁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證實了黃某向梁某送錢、送房及送車均是基於梁某利用其村官身份在工程項目中對黃某給予的幫助和事後關照。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目部施工承包協議書籤訂的日期也與黃某送錢的時間相印證,證實黃某選擇在這個時期給付金錢的動機是顯而易見的。

  檢察機關建議判處梁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

  一審:

  判處七年徒刑豪車上繳國庫

  禪城區法院認為,梁某身為非國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00多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據此,法院近日一審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年,扣押的豪華汽車1輛予以沒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上繳國庫;其餘贓款400萬元繼續追繳後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反思

  村官濫用權力 反映監管制度缺乏等問題

  庭審當日,眾多群眾到場旁聽。檢察官許安政就該案展開法治教育,指出梁某的受賄行為自然是受貪慾驅使,但環市永新村在監管機制上的漏洞,也使身為村委會主任和村黨總支部書記的梁某擁有了較大的話語權。

  從本案來看,梁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尤其在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村民反應激烈時,梁某竟然利用身份輕易就將這樣的群體事件悄然化解。一個小村官竟然有這麼大的“能量”,這些都反映出制度監管缺乏背後的村官權力濫用問題。

  他還表示希望村官能引以為鑒,潔身自好;同時加強對村集體監督機制的完善,注重對村民集體權益的有效保護。

熱詞:

  • 收受
  • 工程問題
  • 豪宅名車
  • 村主任
  • 工程招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