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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五羊雕塑侵權糾紛案二審 署名著作權維持原判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2日 00: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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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廣州12月21日電 (索有為 奚婉婷 穗法宣)21日來自廣州中級法院的消息,廣州雕塑院等起訴廣州家廣超市有限公司五羊雕塑侵權糾紛案已進行二審宣判,結果為署名權及著作權維持原判,同時加判家廣超市立即停止侵犯雕塑作者署名權的行為(停止使用未署名的圖片、産品或在署名之後使用),及賠償雕塑作者為停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6323元。

  2005年,一份“五羊雕塑有著巨大商業價值”的商標檢測報告,引發廣州雕塑院以及廣大市民對五羊雕塑姓“公”還是姓“私”的激烈爭論。廣州雕塑院及尹積昌、陳本宗、孔繁偉三位創作者決定大舉維權,廣州家廣超市有限公司因使用印有五羊雕塑的宣傳畫,首當其衝被廣州雕塑院告至廣州中院。

  廣州中院隨後一審判決“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署名權由尹積昌、陳本宗、孔繁偉享有,而著作權由第三人廣州市人民政府享有,駁回陳本宗、孔繁偉等和廣州雕塑院的全部訴訟請求。五羊雕塑的作者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五羊石像”雕塑作品是在廣州市人民委員會(廣州市政府的前身)組織主持下,並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提供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完成的,而且也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承擔相關的責任,故應當認定廣州市人民政府是“五羊石像”雕塑作品除署名權以外的其它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署名權由三位作者尹積昌、陳本宗、孔繁偉享有。

  法院還認為,本案“五羊石像”雕塑作品係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家廣超市將對“五羊石像”拍攝的成果作為下屬超市的宣傳裝飾畫,不會影響著作權人對該雕塑作品的正常使用,沒有對該雕塑作品的價值産生不良的影響,沒有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故這種使用作品的方式,符合《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行使用。

  法院最終二審判決為,維持原判的署名權由尹積昌、陳本宗、孔繁偉享有,著作權仍由第三人廣州市人民政府享有,同時加判家廣超市立即停止侵犯雕塑作者署名權的行為(停止使用未署名的圖片、産品或在署名之後使用),及賠償雕塑作者為停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6323元,駁回陳本宗、孔繁偉等和廣州雕塑院等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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