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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丈夫與人有染 叫兒子痛打“小三”母子獲刑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0日 17: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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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上海12月20日電(記者 陳靜)只因為母親劉艷的一句話,不滿16歲的少年小虎便糾集了自己的兩個未成年朋友小金和小洋,將母親口中欺負她的“小三”痛打了一頓。

  20日,普陀法院少年庭做出一審判決,劉艷與小金、小洋分別被判處緩刑。

  據悉,幾年前,小虎與父母及哥哥一同從老家來到上海打工。從2010年8月開始,小虎便覺得家庭的氛圍漸漸有了異樣,父母之間經常爭吵甚至打鬥,從母親劉艷對自己斷斷續續的訴説中,小虎慢慢了解到,原來,母親懷疑父親在外面有了外遇。

  2010年11月的一天,劉艷突然找到小虎,哭訴到,那個叫阿紅的“小三”居然將自己約了出去,並狠狠地羞辱了自己,最後對兒子説,要去教訓教訓阿紅。此後的幾天,母子二人幾次來到阿紅工作的飯店,但都沒能找到阿紅。

  2010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九點多,劉艷再次打電話給小虎,讓其去教訓阿紅。小虎接到母親的電話,立馬糾集了同事小金和小洋,幾人來到飯店附近,發現劉艷早已等在那。劉艷見兒子帶了人過來,便丟下一句“不要打得太狠,打幾個耳光就行了”,便先離開了。晚上10點多,阿紅下班後,剛走出店門,小虎幾人便對她一陣拳打腳踢,經司法鑒定,阿紅遭外力作用致腰椎3、4右側橫突骨折,構成輕傷。

  普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艷、小金、小洋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小金、小洋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均應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尋釁滋事罪罪,判處被告人劉艷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小金和小洋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小虎因為未滿16周歲,尚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因此未受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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