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浙江嘉興南湖新區管委會原主任受賄被判無期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9日 2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新區管委會原主任王金明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一審19日塵埃落定:王金明受賄罪成立,法院認定其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491萬餘元;檢察機關指控其構成濫用職權罪,法院認為依據不足,不予認定。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1年3月,王金明利用擔任南湖區(原秀城區)余新鎮鎮長、黨委書記、嘉興工業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南湖區區長助理、南湖新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主任、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工程承包商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收受財物共計價值491萬餘元。

  檢察機關查明,王金明還有兩名情人徐微頻、李治文,在王金明受賄的大量錢財中與這兩名情人有關。

  其中嘉興市南湖新區社區服務中心建安工程對外公開招標時,王金明通過徐微頻將招標信息告訴了汪某並最終讓汪某中標,隨後徐微頻收受汪某的90萬元好處費並告知了王金明。

  法院認為,王金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4918700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金明構成受賄罪成立,但指控其另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據不足,不予認定。被告人王金明受賄數額大,部分犯罪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嚴懲。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金明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王金明的退贓款1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另據了解,在此之前,王金明的兩名涉案情人徐微頻、李治文已經另案處理,因犯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年3個月。 (記者裘立華)

熱詞:

  • 王金明
  • 南湖區
  • 無期
  • 被告人
  • 新區
  • 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