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醉酒男子酒店內墜樓身亡 家屬索賠被駁回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9日 17: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曾先生出差來滬入住上海某酒店,與同事喝酒後在淩晨從15樓客房陽臺墜落身亡,家屬一紙訴狀將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日前,浦東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發生不幸

  2011年4月3日,寧波某包裝機械公司安排員工曾先生等人來滬參加展覽會,入住浦東一家酒店。同月7日下午6時許,曾先生與同事在酒店附近飯店就餐,飲用了白酒和啤酒。

  晚上10時半左右,曾先生與兩名同事回到酒店15層客房休息。淩晨1時,曾先生被發現從客房南面陽臺處墜落死亡。警方經調查,作出“曾先生是意外墜亡”的結論。2011年6月30日,曾先生家屬以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起訴要求酒店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對簿公堂

  曾先生家屬訴稱,曾先生入住被告酒店,與酒店形成合同關係,其應當保證曾先生的人身安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然而,酒店的陽臺存在安全缺陷,其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酒店對曾先生的死亡後果承擔30%責任,即賠償家屬經濟損失29.5萬餘元。

  酒店辯稱,房間陽臺門上有警示標誌,其已經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該承擔責任。

  酒店無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酒店陽臺欄杆高度雖局部未能達到110厘米,但誤差在1厘米之內,如此細微的誤差應屬建築施工允許的範圍,並不能判定此陽臺欄杆高度不符合安全標準,可見,曾先生墜樓與酒店陽臺欄杆高度不存在因果關係。

  經調查,曾先生在墜樓當晚曾長時間的大量飲酒,他的意外墜樓事件應當與其飲酒有關。因此,酒店對曾先生的墜樓死亡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熱詞:

  • 酒店
  • 駁回
  • 家屬索賠
  • 醉酒男子
  • 墜樓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