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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壇週報》原總編輯涉受賄350余萬 獲刑10年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9日 06: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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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時任《體壇週報》總編輯的瞿優遠與皇馬主席弗洛倫蒂諾佩雷斯合影。 CFP供圖

  2011年11月24日,瞿優遠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宣判:

  “被告人瞿優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五十萬元。”

  據見證庭審的人士透露,宣判時,瞿優遠穿著平常衣服,腰桿筆直地站在被告席上,兩旁沒有法警看護。中途休庭時,他還在庭外的過道裏與法警聊天。宣判時,他的表情也“很平靜”。

  2009年4月,《體壇週報》原社長瞿優遠涉嫌私分資産被有關方面帶走,當年9月,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瞿優遠等人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

  瞿優遠的辯護人、北京金虎律師事務所周金虎律師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據他所知,一審宣判後,瞿優遠沒有提起上訴。

  這一宣判,標誌著一顆傳媒之星的隕落。在過去的十多年裏,瞿優遠打造了一個以《體壇週報》為旗艦的體育傳媒王國,除《體壇週報》這份風行的體育大報外,瞿優遠還打造了《足球週刊》、《高爾夫大師》、《扣籃》、《全體育》等體育系列雜誌及中國最大的體育門戶網站“體壇網”,全面繁榮的“體壇係”媒體也由此成為中國媒體改革的典範。

  作為“體壇係”這一龐大媒體集團的操盤手,瞿優遠的創業經歷在過去十多年中被廣泛傳播,他親自騎自行車上街送報紙、百萬元挖《足球報》記者李響、成功後仍然熬夜親力親為盯版等一個個細節,也因媒體的傳播讓人耳熟能詳。

  2009年4月間,他的突然出事震驚了很多人,並引發了種種猜測。時間過去兩年多了,瞿優遠案終於等來了一審宣判,這次宣判也讓他犯案的具體情節得以清晰展現。

  判決書中載明的情節讓人扼腕興嘆。然而,更值得關注的是,在報業改革進程中,一些傳媒管理者因體制改革而出現多元身份,這種身份的複雜性使他們的行為在法律上呈現出了一種晦暗難辨的狀態。傳媒管理者該如何厘清這種身份,辨明每個身份之間的界限,從而有效防範刑事風險,值得深入反思和探討。

  受賄350余萬元,曾有幾次拒收行賄人送的錢

  瞿優遠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長達75頁,這份數萬字的判決書勾勒出了他觸犯刑律的種種情節。

  判決書顯示,瞿優遠犯有三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佔罪。公訴機關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時,還指控被告人犯有挪用資金罪,但這一點沒有被法院認定。

  瞿優遠的受賄罪,主要跟一個叫郭惠發的人有關。判決書認定,2000年9月至2009年2月,瞿優遠收受廣州淩視廣告公司(以下簡稱“淩視公司”)總經理郭惠發的行賄款共計人民幣340.8萬元,港幣10萬元,一共折合人民幣351.45萬元。

  1999年正是《體壇週報》開始飛速發展的時期,報社的廣告代理業務也受到多家廣告公司的追逐。淩視公司脫穎而出,1999年4月12日,淩視公司與《體壇週報》社簽訂了廣告代理合同,合同約定承包期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合同期承包費為880萬元,雙方約定按月繳納。

  然而,由於前期廣告業務拓展困難,淩視公司一直存在拖欠承包費的違約現象,為此,郭惠發多次找到瞿優遠請求調減承包費,並繼續承包報社的廣告業務。

  合同期滿後,瞿優遠確實未追究淩視公司的違約責任,並同意將合同承包費調減至820萬元,同時,他繼續讓淩視公司代理《體壇週報》社2000年下半年的廣告業務。

  判決書顯示,2000年9月的一天,瞿優遠從北京坐飛機回長沙,在前往首都機場的途中,郭惠發在出租車上送給瞿優遠10萬元。這也是判決書中認定的瞿優遠收受的第一筆受賄款。

  此後,相似的情節陸續發生。2002年6月中旬,瞿優遠約郭惠發到長沙商談世界盃期間《體壇週報》增刊廣告承包費的問題,雙方商定承包費為人民幣600萬元。郭惠發提出承包費較高,希望與《體壇週報》社簽訂長期廣告代理合同,並承諾願意為此送給瞿優遠200萬元,瞿優遠當時答應考慮長期合作事宜。

  2002年8月22日,郭惠發在北京天倫王朝酒店送給瞿優遠兩張金額各100萬元的銀行卡,瞿優遠予以收受。但在此後,瞿優遠將其中一張存有100萬元的銀行卡退還給了郭惠發。

  判決書載明,2002年12月31日,在瞿優遠的關照下,淩視公司與取得《體壇週報》獨家廣告發行代理權的湖南體壇公司簽訂了一份長達4年的總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期為2003年到2006年。

  2003年下半年,由於《體壇週報》的長足發展,瞿優遠有意找一家實力更強的廣告公司代理《體壇週報》的廣告業務,他看中了上海東視廣告公司,因此,準備解除與淩視公司的合同。

  然而,郭惠發卻提出大幅提高合同標的,瞿優遠同意了。2004年1月,雙方簽訂了總標的為6500萬元的全年廣告代理合同。但是,由於承包費過高,淩視公司出現了嚴重拖欠。為此,瞿優遠提出為淩視公司調減承包費300萬元,並同意淩視公司用保證金1500萬元衝抵承包費。

  判決書還顯示,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瞿優遠以急需用錢為由,主動向郭惠發提出要15萬元人民幣,郭惠發安排人送了15萬元給瞿優遠的關係人。

  此外,2004年,郭惠發趁瞿優遠陪同父母去香港旅遊之機,在深圳羅湖口岸邊檢站送給了瞿優遠港幣10萬元。

  2006年,瞿優遠在北京買房,以購房款不夠為名向郭惠發借款80萬元,後歸還40萬元,郭惠發表示另40萬元不用歸還,瞿優遠予以接受。

  判決書中,除了認定的上述款項外,還有一部分錢是郭惠發送給《體壇週報》社領導的。如2001年春節前,郭惠發為感謝《體壇週報》對淩視公司的關照,以拜年的名義送給社領導人民幣20萬元。瞿優遠收下後,指示有關人員將20萬元平分給了4位社領導,他自己也分得了5萬元。同樣,2003年,郭惠發又送了20萬元給《體壇週報》拜年,瞿優遠再次分得4萬元。

  “從公正的角度説,(如果不收取郭惠發的‘好處’)《體壇週報》可能得到更多的增刊廣告代理費。”據看過案卷的人士透露,卷宗中瞿優遠有這樣的供述。

  不過,據郭惠發等人的證言證詞,在這些過程中,瞿優遠並沒有表現得很貪婪,相反,他還幾次拒收郭惠發送的錢。比如第一次送錢,瞿優遠就給他打電話説“這樣不好”。還有一次,見面時,郭惠發塞給瞿優遠一包錢,“估計有七八十萬”,但被瞿優遠“很不友好地拒絕了”。

  審計部門發現問題

  法院同時認定,瞿優遠挪用公款2661萬元。其中一筆100萬元,另一筆2561萬元。

  100萬元那筆的緣起是,2002年2月8日,湖南省體育局發出文件,同意《體壇週報》社改制,並決定由《體壇週報》社、管理者團隊和核心創業人員三方出資設立“湖南省體壇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南體壇公司”),註冊資本為2000萬元。

  湖南省體育局同時同意由創業者和管理者成立“北京體壇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體壇公司”),北京體壇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除瞿優遠之外,其餘7名自然人股東持股39%,預留的61%股份將作為激勵股份,用於引進和儲備創業人員。該部分股份由瞿優遠代持。

  由於預留股份的股本金不能明確到人,瞿優遠決定向湖南省體育局借款墊付預留股份的股本金。2002年3月28日,湖南省體育局轉出610萬元。2002年4月23日,北京體壇公司成立。同年9月,北京體壇公司出資980萬元、《體壇週報》社出資1020萬元,雙方共同成立了湖南體壇公司。

  判決書載明:2003年上半年,瞿優遠挪用《體壇週報》社賬外資金100萬元歸還湖南省體育局的借款。2004年6月,他又從北京體壇公司分紅款中拿出100萬元代《體壇週報》社支付了某記者的簽約費,用以歸還此前挪用的賬外資金100萬元。這筆錢被法院認定為挪用。

  另一筆2561萬元的挪用款,緣于公司買辦公樓。

  2004年,《體壇週報》社準備整體搬遷至北京,瞿優遠看中了位於崇文區的一處房産。2004年6月4日,瞿優遠代表《體壇週報》社與北京天鴻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購買合同,該房産總建築面積4322.2平方米,購買價格為3250萬元。

  判決書顯示,合同簽訂後不久,有人向瞿優遠建議,可以通過北京體壇公司名義購買此房産,然後收取租金為北京體壇公司的股東謀取利益。

  瞿優遠採納了該建議,並讓人做好資金籌集方案。相關人員建議,可以先由湖南體壇公司將分紅款轉賬至北京體壇公司,用於支付第一筆購房款,然後預收《體壇週報》社、湖南體壇公司第一筆租金及押金,不足部分再由北京體壇公司向《體壇週報》社借支。瞿優遠對這一方案表示同意。

  2004年6月11日,瞿優遠代表《體壇週報》社向北京天鴻公司發出變更函,又代表北京體壇公司與北京天鴻公司重新簽訂了商品房合同及補充協議。

  2004年6月23日,北京體壇公司與《體壇週報》社簽訂了借款1300萬元的借款協議及房屋租賃合同。同月,財務人員以支付第一年租金及押金的名義從《體壇週報》社的賬戶上轉賬494萬元至北京體壇公司的賬戶。同月29日,財務人員以支付第一年租金及押金的名義從湖南體壇公司賬戶上轉賬767萬元至北京體壇公司的銀行賬戶。上述三筆資金共計2561萬元。

  由此,該辦公樓的買受人由《體壇週報》社變更為了北京體壇公司。

  法院認定,《體壇週報》社、湖南體壇公司、北京體壇公司本是“一家人”,不需要收取租金、押金,瞿優遠只是為了給北京體壇公司籌集購房資金才如此操作。

  判決書還稱,根據國有資産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及相關財務制度,對於《體壇週報》社的大額借款和投資均需召開社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要報上級主管部門湖南省體育局批准,“瞿優遠無權對此類重大事項獨自作出決定”。

  據熟悉案情的人士透露,瞿優遠的案發,也正是由於被湖南省審計部門查出了上述辦公樓的問題,才引發連鎖調查。

  判決書也印證:“2007年7月,湖南省審計部門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上述問題。”“湖南省審計廳對於《體壇週報》社2004年至2005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作出的審計報告證明,該報告指出了北京體壇公司購置涉案辦公樓自有資金佔24%,借款和預收租金及押金佔76%,由《體壇週報》社、湖南體壇公司承擔了總價款的絕大部分,卻還要為使用該房産每年支付租金,致使國有資本利益被忽略……”

  發現問題後,湖南省體育局相關領導指示瞿優遠將該辦公樓無條件過戶到《體壇週報》社名下,但瞿優遠最後決定以4000萬元的價格將該辦公樓轉給湖南體壇公司,並解除了相關房屋租賃合同,退還了《體壇週報》社、湖南體壇公司的租房押金。

  2007年8月31日,北京體壇公司從賣樓的4000萬元中拿出917.5萬元用於股東分紅,瞿優遠個人分得140萬元。

  除了上述案情外,2008年11月,瞿優遠從北京體壇公司借走20萬元一直未歸還,這被法院認定構成了他的第三項罪名職務侵佔罪。

  正是根據上述案情,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瞿優遠進行了前文所述的判決。

  對所有傳媒管理者都是警示

  判決書顯示,在此案的審理中,控辯雙方爭辯的焦點集中在瞿優遠作出上述行為時的身份認定上。

  公訴機關認為,瞿優遠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但辯方聲稱,瞿優遠以湖南體壇公司董事長身份實施涉案行為時,不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辯方同時認為,湖南體壇公司屬於非國有公司,因此瞿優遠的行為不應被認定為挪用公款。

  但法院認為,《體壇週報》社係湖南省體育局下屬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瞿優遠係《體壇週報》社委派至湖南體壇公司的董事,並擔任董事長。法院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條之規定,認定瞿優遠為國家工作人員。

  控辯雙方的焦點也顯示出了一個問題,即如何看待瞿優遠的身份及其中的法律關係問題。

  資料顯示,1988年創刊之初,《體壇週報》發行量只有幾千份,且都是系統內部強制訂閱,刊發的也都是體育行業動態。瞿優遠從編輯部副主任幹起,直至社長兼總編輯,《體壇週報》也在他的帶領下發展成為全國發行量最大的體育報紙,曾創下發行量262萬份的紀錄。其間,在他的主導下,“體壇係”發展為擁有多份雜誌及大型體育網站的多媒體集團。

  瞿優遠不僅被視為報刊採、編、攝、美各個環節的全才,也被認為是媒體經營奇才。有評論認為,瞿優遠把體育類媒體的市場化程度做到了這個時代的極致。

  周金虎律師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正因為瞿優遠的貢獻,這一案件才具有典型意義。

  他説,在傳媒機構的機制改革和關聯實體設立過程中,很多管理者往往身兼數職,“如果不注重各實體之間的資産界限,不注意自己各身份的區別,只依靠經驗行事,傳媒管理者可能在自己都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就實施了侵犯國有資産和利益的行為,並因此涉嫌犯罪”。

  知情人士透露,瞿優遠的法律常識確實非常欠缺,他甚至連國家工作人員受賄10萬元就得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都不了解。

  周金虎説,對於傳媒機構的管理者而言,他們往往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是國家任命的事業單位幹部,另一方面又是傳媒市場運作的管理者。“作為傳媒機構管理者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即便在關聯公司任職,也往往因為公司具有傳媒機構的出資或代表傳媒機構的職務性質,而使管理者被認定具有準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在此情況下,無論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準國家工作人員,都構成《刑法》中相關職務犯罪的主體。”

  周金虎説,與國有企業負責人犯罪相似,傳媒機構管理者涉案最多的罪名都與資産的國有屬性和職務的公務性質相關,如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以及私分國有資産罪等。

  從瞿優遠一案來看,瞿優遠既是《體壇週報》社長,又是湖南體壇公司和北京體壇公司董事長。周金虎説,一個人同時具有多重身份,也是自2003年文化體制改革以來在追求企事業分離的傳媒行業中較為普遍的一種現象。但同一種行為,以一種身份進行可能是完全合法的,或者是責任極小的;而以另一種身份進行可能就是非法的,或者責任巨大的。“不同的身份背景下進行的相同活動,其法律性質和風險是截然不同的”。

  周金虎表示,很多傳媒機構在市場化過程中,在機構以外以公司的形式設立關聯實體,以便開展廣告營銷等業務。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明確劃清傳媒機構本身和關聯公司之間的資産界限,往往在出資、人員等方面就容易出現混同,而關聯公司運行中就極易出現損害傳媒機構本身資産的情況,進而相關負責人員也就容易牽涉犯罪。

  “從這個意義上來説,瞿優遠案的典型性就在於,它對所有傳媒管理者都是個警示。”周金虎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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