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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被指缺乏監督手段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7日 1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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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制定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今天正式向社會發佈。

  指引明確,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信息公開主體收到捐贈後的15個工作日內公開捐贈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收到捐贈後的72小時內公開捐贈款物接受信息;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後一個月內向社會公開。

  指引將對公益慈善的運作帶來哪些改變呢?

  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創新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周漢華教授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指引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內容進一步細化。”

  指引明確,信息公開主體基本信息、募捐活動信息、接受捐贈信息、捐贈款物使用信息、接受捐贈機構財務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動態信息等,都屬於信息公開的必要內容。

  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相比,指引確立了及時準確、方便獲取、規範有序、分類公開、公開為慣例、不公開為特例的原則。

  如此細緻的規定在周漢華看來是下了功夫的。他認為,指引對於公共慈善信息公開的引導和促進,不失為一種創新性的管理。因為指引的規範對象,即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三類組織”)並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約束的三大主體中的任何一個: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則認為,可以將三類組織視為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民政部此次出臺指引,為公益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了一個範本。既回應了社會的現實需要,給公眾一個交代,也挽救了公益捐助事業。

  對公益慈善應有更高要求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指引旨在為各類公益慈善組織和機構公開信息提供指導性規範,為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提供參考性文本,為社會和公眾了解、獲取和監督慈善捐助信息提供參照性標準。

  在周漢華看來,這還不夠。三類組織信息公開的範圍和程度都應該高於法律規定,同時三類組織應該倡導自治。

  他説,國外政府對慈善組織從不作相關規定,但他們卻總是做得比政府好。鋻於國內三類組織大部分仍有官辦色彩,在改革還不到位的情況下,只能先加強對其剛性管理,納入依法治理軌道才能取信於民。如果僅僅是指引,就面臨剛性不足的問題。

  《法制日報》記者發現,指引制定的依據除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外,還有《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信息公佈辦法》、《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楊偉東認為,指引以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和規章為制定依據,卻以指導性規範的形式出現而非強制性規範,似有不妥。

  記者了解到,民政部將在指引的基礎上抓緊制定《慈善捐助信息公開辦法》。

  缺乏監督手段和救濟路徑

  儘管指引對捐贈信息公開的內容、原則、方式、時限等都作了細緻規定,但由於是指導性規範,《法制日報》記者通篇未見其監督性措施規定。

  楊偉東認為,社會公眾及捐助人可以用什麼方式來監督三類組織的信息公開;民政部、主管機關怎麼監督;如何保障信息公開的真實性、及時性、有效性;如果發生爭議,能否到法院提起訴訟等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必備要素,都沒有相應規定。而建立對三類組織的約束機制才是取信於民的關鍵。本報記者張維

熱詞:

  • 公開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基金會管理條例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救災捐贈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