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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名原副市長獲刑19年 逾5000萬財産被查扣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6日 16: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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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記者/劉冠南 通訊員/穗法宣)今天上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茂名市委原常委、副市長楊光亮涉嫌受賄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楊光亮一審獲刑19年。

  今天上午9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折合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

  辦案機關在查處本案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楊光亮擁有的家庭財産折合共計人民幣4998.362327萬元、港幣27.2萬元、歐元2.4萬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幣432.809081萬元和受賄所得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折合人民幣3364.752374萬元、歐元2.4萬元的財産,楊光亮不能説明來源。

  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判決中進行了分析認定。 楊光亮及其辯護律師提出楊光亮有自首情節,法院不予認定。

  法院認為,楊光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楊光亮的財産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楊光亮不能説明來源,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對其依法應予數罪並罰。楊光亮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唯認定楊光亮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的數額不當,法院予以糾正。

  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以及綜合以上各項量刑情節,一審判決:楊光亮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八百萬元;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八百萬元;同時還判決,查獲楊光亮的受賄贓款人民幣1048.5658萬元(其中借據上的500萬元已由行賄人黃某上繳)、港幣200萬元以及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産折合人民幣3364.752374萬元、歐元2.4萬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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